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陜政辦發〔2018〕1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精神,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筑牢文物安全底線,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筑牢文物安全底線,為推動陜西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完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力量,完善文物執法督察體系,形成文物保護監管合力,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三)總體目標。
用3至5年時間,完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建立文物執法督察體系,加強執法力量;提升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法治觀念;遏制文物法人違法現象;預防文物建筑火災事故;打擊盜竊盜掘等文物犯罪,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
二、責任落實
(一)落實政府主體責任。
全省各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完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要將文物安全保護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實施目標責任管理,強化源頭治理,整治重大文物安全隱患,督辦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督促有關方面履職盡責。市、縣政府要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文物安全經費投入,保障文物安全防護設施和日常檢查巡查等工作需要。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
強化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文物安全監管職責。文物部門負責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察文物安全隱患和問題整改,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規范文物市場;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文物犯罪,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安全防范、消防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走私文物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未經許可開展的文物經營行為進行查處;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旅游等負有文物安全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認真履行職責;財政、教育、宗教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職責范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實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
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要自覺接受屬地監管。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指定管理人或指定管理機構負責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市、縣政府和文物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進行全面調查,摸清每一處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的產權屬性和使用管理情況,逐處明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并通過書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屬于個人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所有人對文物安全負全面和直接責任;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村民委員會對文物安全負全面和直接責任;屬于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由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文物安全負全面和直接責任;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對文物安全負全面和直接責任;沒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對文物安全負全面和直接責任。
全省各級政府和文物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直接責任人履行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管,督促其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配齊安全保衛人員,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崗;非文物系統使用管理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其安全直接責任人履行安全責任情況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文物部門雙重監管。
(四)落實逐級責任制。
市、縣、鄉三級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目標,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市、縣政府應當與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監管責任,落實文物安全監管職責。行業主管部門與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間要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落實文物安全責任。
實行文物安全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要采取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發布、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樹立(懸掛)安全責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安全責任人,接受社會監督。文物部門要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人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
文物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勢,聯合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和田野文物巡查,始終保持打擊文物犯罪的高壓態勢,堅決遏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田野石刻、古建筑壁畫和構件及倒賣、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
(二)嚴肅查處文物行政違法行為。
各級文物部門要履職盡責,對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未批先建、開采、挖掘等活動以及擅自對文物進行修繕、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及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等法人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有長城分布的市縣每年要至少開展一次長城執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破壞長城的違法行為。各級工商部門要嚴厲查處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
(三)強化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巡查。
全省各級政府要將文物安全納入社會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設范疇,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文物安全檢查評估;各級文物部門要將文物被盜、火災、雷擊、電氣火災等隱患以及安全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演練處置、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等情況作為重點,不間斷進行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巡查,認真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要及時整治,并按規定報告;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記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檢查,消除文物安全隱患。
省級文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含省級)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一級博物館進行巡查、抽查,對市、縣文物部門開展的文物保護單位檢查巡查工作進行督察;市級文物部門重點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以上(含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巡查,每年對每個市級以上(含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二級博物館至少巡查一次,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抽查,并對縣級文物部門開展的文物保護單位檢查巡查工作進行督察??h級文物部門負責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博物館至少巡查一次,對文物管理使用單位開展的安全檢查巡查工作進行檢查。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旅游、宗教、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加強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及監視監測工作,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執法監管體系。
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安全督察力量,充實市、縣文物行政執法人員,提升執法監管能力。市、縣政府已設立文物部門的,要加強文物執法監管力量,切實履行職責;沒有設立文物部門的,要確定專管部門及專職人員,落實監管責任;承擔文物執法職能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確定人員承擔文物執法工作。有文物分布的鄉(鎮)和街道,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人員負責文物安全。各開發區、新區要根據上級政府授權,承擔文物安全責任,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文物執法監管工作。文物安全形勢嚴峻、文物資源豐富集中的區域、世界文化遺產地、重要文物保護單位,經地方公安機關、文物部門聯合評估,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設立公安派出所或警務室,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重點保護。
(二)暢通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渠道。
對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點和重要文博單位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委托專業保安公司、聘請群眾文物保護員,協助實施日常巡查看護。鼓勵社會團體、文物保護志愿者組織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傳媒等各種媒體,加強保護文物安全先進典型宣傳,普及文物保護法律知識,增強公眾文物保護意識。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對積極舉報文物違法犯罪線索、勇于同文物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等保護文物安全有突出貢獻的群眾依據《陜西省群眾保護文物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三)強化科技支撐。
加快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項目儲備,加快實施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安防、消防、技防工程建設,重點推進漢唐帝陵、重要遺址、建筑、古墓群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三防”系統工程建設,逐步實現文博單位安全防護全覆蓋。文物消防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要依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不斷提高文物安全防護能力。
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風險評估及編制安全防范系統建設規劃。加大對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風險單位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及維護經費的保障。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完善提升既有安全防護設施。加快推進運用無人機、北斗系統等高科技手段輔助對我省長城和帝陵等重要田野文物進行監控的試點和推廣工作。
加強信息平臺整合。推進全省文物安全大防控體系建設,加快實施重要文博單位的安全監控信息平臺聯網并入公安天網系統工程建設,借助“雪亮工程”逐步實現文物、公安監控、預警、處置信息一體化。有序推進覆蓋我省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監控系統綜合平臺建設,實現遠程監管、消防物聯網監控和文物安全監管人員智能巡檢。加大對“全國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及“中國被盜(丟失)文物信息發布平臺”建設的支持力度,推動文物安全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
(四)加大督察問責力度。
全省各級政府要加大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督察力度,將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列為政府督察重要事項,堅持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切實提高督察實效。省文物部門每年對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開展一次督察,對安全和執法工作履職盡責情況進行通報,對文物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地區、單位以及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獎勵,對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要建立和落實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問責機制,對多次發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以及嚴重違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要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并向社會曝光。由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損失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市(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