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辦公室:
根據中央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自2018年1月1日開始,公安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為建立國家統法律現業資格考試制度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的銜接機制,現就調整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考試級別
(一)自2018年開始,取消中級執法資格考試,保留基本級和高級執法資格考試。公安民警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的,可以報考高級執法資格。
(二)在編在職的公安民警未取得執法資格或者執法資格有效期屆滿的,應當依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辦法》的要求,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各地協調有關部門,公安民警參加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不參加當地政府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
(三)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的公安民警,應當依照中辦、國辦《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調整組考方式
(一)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由各省級公安機關統一組織,負責確定考試時間、命題、印卷、評判、劃定合格分數線、認定作弊人員等,試卷和合格分數線不再報公安部審核。警察院校組織應屆畢業生參加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的,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安排。
(二)各省級公安機關組織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適用公安部制定的考試大綱,使用執法資格等考試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報名、排考場座次、錄入成績和作弊信息、劃定合格分數線、管理執法資格,使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公安部維護執法資格等級考試信息管理系統,定期修訂完善系統中的考試題庫供民警學習和各地命題參考。
高級執法資格考試組考方式、時間不變。
三、調整執法資格有效期和證書形式
(一)取消執法資格有效期,2018年1月1日仍在有效期的執法資格以及今后取得的執法資格長期有效。
(二)各省公安機頭將執法資格信息導入執法辦案信息管理系統,公安部不再印制發放紙質基本級執法資格證,執法資格等級考試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證書,需要使用的可以打印。高級執法資格證書仍由公安部制作發放。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每年組織考試情況,請及時報部考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