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已經2018年3月14日商務部第1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部長 鐘山
2018年4月4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反傾銷問卷調查規范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通過問卷方式進行的反傾銷調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調查機關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可以向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商和下游用戶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發放問卷。
第四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完整、準確地填寫調查問卷,并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五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自反傾銷立案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公告要求向調查機關報名登記參加反傾銷調查。
第六條 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報名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表示參加反傾銷調查的意愿,載明利害關系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
(一)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應當提交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金額;
(二)中國國內生產者應當提交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銷售數量和銷售金額;
(三)中國國內進口商應當提交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進口金額;
(四)調查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利害關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依法授權的人應當在報名登記文件上蓋章和(或)簽字。
第七條 調查機關通常自報名登記截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調查機關官方網站發布調查問卷,并通知已報名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八條 調查機關決定采取抽樣方式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可以適當延長發放問卷的期限。
第九條 利害關系方在回答問卷時對問卷有疑問的,可以向問卷所列明的案件調查人員咨詢。
第十條 答卷應當以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所有證據材料均應注明來源和出處。證據材料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譯件,并附外文原件或復印件。
第十一條 問卷中要求提交的銷售單證、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文件應隨附答卷一并提交。
第十二條 利害關系方按照問卷要求應當將調查問卷復制轉交給關聯貿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該關聯貿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應當按照問卷要求獨立提交答卷。
第十三條 調查問卷的答卷應當自問卷發放之日起三十七日內送達調查機關。
利害關系方因正當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七日前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書面申請,并說明延期理由。
調查機關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四日前,根據利害關系方的具體情況對延期申請作出書面答復。調查機關決定同意延期的,延長期限通常不超過十四日。
第十四條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內容的,應當提出保密處理申請,并說明需要保密的理由。
對要求保密處理的信息,利害關系方應當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關系方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調查機關應當對保密申請進行審查。保密理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答卷的利害關系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的,調查機關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
利害關系方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或者補充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除調查機關能夠從適當來源證明該信息是正確的之外,調查機關可以對要求保密處理的信息不予考慮。
第十六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制作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和只包括公開信息的公開答卷等兩種類型的答卷。利害關系方應當在每份答卷首頁注明保密答卷或公開答卷。公開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應當用方括號(〔〕)標注,并注明相應的非保密概要的序號。
第十七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書面提交公開答卷和保密答卷正本各一份、副本各兩份。
答卷應當妥善裝訂成冊。答卷正文和所附證據材料應當按順序標注頁碼。答卷應當包含答卷目錄和附件目錄,每一份附件都應當列明序號。
第十八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按照問卷要求提供一份申明書,聲明答卷利害關系方提供的信息是準確和完整的,并由答卷利害關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依法授權的人簽署。
調查機關不接受未附具申明書的答卷。
第十九條 利害關系方提供書面答卷和數據表格的,應當按照問卷要求提交光盤或調查機關可接受的其他電子數據載體。
電子數據載體的內容和形式應當與書面答卷完全一致。表格中的數據涉及到計算的,應當保留計算公式。
第二十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保證提交的電子數據載體不攜帶病毒。攜帶病毒的,可被視為妨礙調查,調查機關可以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條 通常情況下,不提供電子數據載體,特別是不提供交易和財務數據的電子數據載體的答卷利害關系方將被視為不合作。
利害關系方無法提供電子數據載體或者按照本規則要求提供電子數據載體將給利害關系方造成不合理的額外負擔的,利害關系方可以自問卷發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無法按要求提供電子數據載體的理由。調查機關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對是否同意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系方通過律師代理遞交答卷的,應當委托中國執業律師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師處理相關事宜,并在答卷中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及該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調查問卷的答卷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當日17時前寄至或直接送至問卷所列的地址,以調查機關實際收到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調查機關可以向有關利害關系方發放補充問卷,要求提供補充信息和材料。利害關系方應當按照補充問卷要求提交答卷。
第二十五條 利害關系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必要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初步裁定或者最終裁定。
第二十六條 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被接受的,調查機關應當通知該利害關系方并說明理由,并為其提供在合理時間內作出進一步解釋的機會。調查機關認為該解釋理由不充分的,應當在裁定中說明拒絕接受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規定的"日"為自然日。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中國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斗磧A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