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8〕1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83號)要求,進一步深化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激發林業發展活力,促進農民致富,保障生態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晰集體林權,加強林權規范管理
(一)依法確定集體林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把農村集體森林資源所有權確權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所有權和其他權益,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發放權屬證書。轉讓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政府批準。已經轉讓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并按合同履行義務的,其經營權穩定不變,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糾正。(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進一步明晰產權。繼續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均分或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林地,要將權屬證書發放到戶,由農戶持有。對聯戶承包的集體林地,要將林權份額量化到戶,鼓勵建立股份合作經營機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股權證發放到戶,發展多種形式股份合作。探索創新自留山經營管理體制機制。對新造林地要依法確權登記頒證。(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強化權益保護。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形成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確因生態保護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的矛盾。在承包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強行收回農業轉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開展進城落戶農民集體林地承包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試點。(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加強林權規范化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加強林權管理,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承包和流轉集體林地,須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作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權屬來源主要證明材料。加強合同檔案管理,推廣使用國家林業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集體林地承包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監督林業生產經營主體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并依法履行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責任。(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完善分類管理制度,推進科學經營
(一)建立分類經營管理制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與森林主體功能相適應、分類管理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優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區劃界定方法和程序,科學配置集體林地資源。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全省集體森林資源資產信息數據庫,完善全省林地“一張圖”管理,將集體林地保護等級落實到山頭地塊,明確林業生產經營主體,向社會公示并提供查詢服務。推動公益林資產化經營,探索采取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公益林。在不影響生態功能前提下,可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利用公益林發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景觀利用。簡化林業行政審批環節和手續,明確禁止性和限制性行為,減少對集體林微觀生產經營行為的管制,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全面推行集體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公示采伐指標分配詳細情況。(省林業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加強公益林保護管理。實行公益林分級經營管理,合理界定保護等級,采取相應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措施,不斷提高生態功能和綜合利用效益。集體林地林木劃定為公益林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規定經營管理,履行管護責任,不得隨意改變公益林的性質、范圍和保護等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管護人員的指導培訓,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簽訂公益林管護責任書或管理協議,完善必要的管護設施,提升管護能力。鼓勵支持建立生態林場和鄉(鎮)、村集體林場,實行林場化管理。建立公益林動態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允許對承包到戶的公益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出和補進。編制公益林經營規劃,建立公益林定期核查機制,探索建立政府贖買集體、個人等各類經營主體營造的生態公益林制度。(省林業廳、省財政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放活商品林經營。在林地性質不變、面積不減的前提下,賦予用材林、經濟林等商品林生產經營者更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寬集體用材林管理,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集體林開發利用。大力推進以擇伐、漸伐方式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培育大徑級材,提高林地產出率。進一步放活經濟林生產經營自主權,經濟林更新改造由生產經營者自主決定。(省林業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完善評估制度,推動林權有序流轉
(一)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制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客觀公正評估森林資源資產價值和價格,為林權流轉、林權抵押、森林保險、糾紛調處等提供科學依據。加強森林資源資產社會化評估機構和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布局優化、配置合理、適應需要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省林業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積極穩妥推動林權流轉。鼓勵集體林權公開、公平、公正有序流轉,支持公開市場交易,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鼓勵和引導農戶以入股、租賃、互換、轉包等多種流轉方式流轉林權。依托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建立規范有序、方便快捷、互聯互通的全省林權流轉交易平臺和信息發布機制。制定林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完善市場交易規則,依法規范林權流轉。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集體森林資源資產,在流轉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價值或價格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依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省林業廳、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建立林權流轉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對工商資本流轉林權的監管制度,對流轉條件、用途、經營計劃等做出規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納入信用記錄。林權流轉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能損害農民權益,不能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探索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加強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確保評估程序合法、操作規范、結果準確、科學合理。(省林業廳、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創新經營模式,發展規模經營
(一)培育發展新型林業經營主體。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引導、支持興辦家庭林場、股份制合作林場、農村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培育林業專業大戶,開展專業化生產經營,并逐步擴大其承擔的涉林項目規模。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和林農轉變發展觀念,引進使用新技術、新裝備,采用現代管理模式,增加技術投入,引進專業人才,優化產業鏈條,提高規?;?、標準化、集約化、品牌化經營水平。開展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和職業森林經理人培訓行動。(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積極推廣收益比例分成或“實物計價、貨幣結算”方式兌付流轉費,激發更多農戶和經營主體參與林權流轉。鼓勵林業龍頭企業與農戶、家庭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組織以股份式、合作式、訂單式等多種方式,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鼓勵林業龍頭企業雇傭林權流轉后有勞動能力的當地農民,從事植樹綠化、撫育管理和森林保護等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勞務收入。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扶持力度,支持林業生產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林業生產經營主體能力建設等,推動貧困群眾精準脫貧。(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大力發展林業多種經營。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建設一批林下經濟、特色林果、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標準化生產基地,增加優質綠色生態林產品供給。充分發揮林業多種功能,積極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大力開發林業“新六產”,建設一批森林公園、觀光果園等田園綜合體。加快開發森林旅游、森林康養、森林體驗和森林新資源食品、森林生物質能源、森林生物制藥、林業新技術新材料等新產業新業態。積極開發林業碳匯項目,鼓勵支持碳匯交易。探索開展集體森林資源資產化經營。(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旅游發展委、省地稅局、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五、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加強社會化服務
(一)完善扶持政策。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戶和生態林場、集體林場、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林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林業經營主體,可按規定享受造林補助、森林撫育補助、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森林保險保費補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農機購置補貼等優惠政策。積極引導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林業,支持開發利用森林資源資產發展林業產業,并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推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管護等生產性服務。把林產品市場納入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范圍,在林產品主產區、主銷區和集散地,建設一批現代林產品交易市場。積極發展林業電子商務,健全林產品交易市場服務體系,鼓勵引導電商企業與林業生產經營主體對接,建立特色林產品直采直供機制。(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省地稅局、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林權抵押質押貸款制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開發符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適度提高林權抵押率,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期限,適當延長貸款周期。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模式,建立“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制,拓寬林業投融資渠道。探索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加大開發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對林權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對出險的抵押林權進行收儲。依托社會化機構,探索建立林權抵押收儲中心,制定林權抵押收儲制度,采取資本金注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多種措施支持開展林權收儲業務。(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工商局、山東銀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保監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完善森林保險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優化保費補貼比例,擴大保險覆蓋面,逐步提高公益林保險覆蓋率。創新森林保險模式,探索開展森林保險共保機制試點,防范分散大災風險。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差別化商品林保險產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特色經濟林產品保險,增強防災減災能力,穩定收入預期。簡化森林保險理賠程序,做到科學定損、快速理賠。研究探索森林保險無賠款優待政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與保險機構要協同配合,聯合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培訓等工作。(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山東保監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健全林權糾紛調處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加強對林權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制定林權糾紛調處辦法,明確調處范圍、依據和程序。建立律師、公證機構參與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將矛盾糾紛化解納入法治化軌道。開設林權糾紛法律救助綠色通道,依照有關規定向低收入家庭和貧困農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重大林權糾紛案件應急處置機制。探索建立糾紛調處激勵辦法,妥善處理各種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省林業廳、省司法廳、省國土資源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五)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實施林業社會化服務支撐工程,支持基層林業服務機構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林業技術服務體系,依托林業院校、科研和推廣單位,建立科技人才資源信息庫,鼓勵科技人員送技術下鄉、開展技術咨詢、建立科技示范園區,推廣林業新品種、新技術和新模式。建立全省聯網的林業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集森林資源、產權關系、生產經營信息于一體的管理模式,推廣使用林權集成電路卡(IC卡),方便群眾查詢使用。(省林業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六、加強組織保障,營造良好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省級統籌推進、市級全面負責、縣級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市和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納入領導班子及有關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集體林權管理隊伍建設,明確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改善工作條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及相關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加強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業務技能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發展集體林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省林業廳、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宣傳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鼓勵探索創新、積極培育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加強示范引領,推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持續深入發展。(省委宣傳部、省林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