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以下簡稱四項配套制度)?,F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于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實施。
二、《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三、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將本通知發至轄內有關單位和融資擔保公司,請各銀監局將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式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