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術導則的通知
建辦村函〔2018〕17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農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村鎮建設司。
《導則》規定的技術條款是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線要求,各地在實施中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細化,針對不同結構類型農房,制定既保證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設標準的地方標準。我部將挑選部分地方標準,作為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領跑者”標準,印發各地參照執行。
聯系人:陳偉 衛琳
電 話:010-58933186 傳真:010-589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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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3月28日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與驗收,保障農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一、二層農村C、D級危房改造項目的建設與驗收。
第三條 本導則所稱危房改造包括農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維修。C、D級危房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確定。應因地制宜開展C級危房加固維修,D級危房確無加固維修價值的,應拆除重建。
第四條 危房改造必須保證改造后農房正常使用安全與基本使用功能。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不致造成農房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第五條 提升農房安全性的同時,宜結合美麗鄉村建設有關要求及農戶生產生活需求,實施建筑節能、建筑風貌、廁改廚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內外環境改造,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第六條 在安全、經濟可行的前提下,鼓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在農村危房改造中應用和推廣。
二、農房重建
第七條 重建農房應保證場地安全。不應在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險地段或采空沉陷區、洪水主流區、山洪易發地段建房。
第八條 在嚴重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分布較厚的雜填土、其他軟弱土等不良場地建房,應進行地基處理,并設置鋼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條 重建農房必須設置基礎?;A寬度、埋深可按當地經驗確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條 重建農房應滿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應簡單規整,結構傳力明確。
第十一條 承重墻體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塊墻不應小于190mm,磚墻不應小于240mm。不應采用空斗磚墻承重。不應采用獨立磚柱、砌塊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條 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及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900mm。
第十三條 6度、7度抗震設防地區的砌體結構,宜在房屋四角和縱橫墻交接部位設置拉結鋼筋,承重墻頂或檐口高度處宜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漿帶圈梁或鋼筋磚圈梁。8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的磚混、磚木結構,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承重墻頂或檐口高度處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F澆鋼筋混凝土樓板可兼做圈梁。(注:以下6度、7度、8度抗震設防地區簡稱為6度、7度、8度地區)
第十四條 傳統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可靠支承和連接。8度及以上地區禁止使用。
第十五條 6度、7度地區采用硬山擱檁屋蓋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支承處穩固,加強檁條之間、檁條與墻體的連接,提高山墻的抗倒塌能力。8度及以上地區,不宜采用硬山擱檁屋蓋。
第十六條 木結構房屋木柱應設置柱腳石,柱腳石頂部應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柱腳與柱腳石之間宜設置管腳榫等限位裝置。
第十七條 木構架、木屋蓋構件之間應加強節點連接。8度及以上地區,木構(屋)架間應設置豎向剪刀撐。
第十八條 木結構房屋的磚、砌塊、石圍護墻與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構件之間應采取拉結措施。
第十九條 突出屋面無錨固的煙囪、女兒墻等易倒塌構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500mm。超出時應采取設置構造柱、墻體拉結等措施。
三、農房加固維修
第二十條 通過加固維修,應消除農房正常使用危險點,明顯改善危房存在的結構體系不合理、傳力不明確、構造措施不完備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 對墻根積水、滲水房屋,應對散水、外墻勒腳進行維修處理,保持房屋周邊排水通暢。
第二十二條 對基礎不均勻沉降農房,可采用生石灰擠密樁、擴大基底面積、壓力注漿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礎,也可通過加強上部結構整體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勻沉降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砌筑質量較差的磚、砌塊、石墻體應采用水泥砂漿面層或配筋砂漿帶等方法加固。承重墻體出現的受力裂縫、縱橫墻體脫閃形成的豎向裂縫應修復補強。墻厚不滿足要求或高厚比較大的墻體應采取增設扶壁柱等方法加固。
第二十四條 宜采用內嵌構造柱、配筋砂漿帶等措施加強生土墻房屋的整體性。表面出現嚴重剝蝕、開裂的生土墻體應進行護面處理,墻根堿蝕嚴重的應進行加固。墻內有較大孔洞或空腔的,應采用草泥或砂漿塞填修復。
第二十五條 局部歪閃墻體應設置可靠支撐進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墻體拆除重砌時,應做好樓屋面的臨時支撐。
第二十六條 木柱、梁、檁等主要受力構件或木構架出現明顯腐朽、蟲蛀、撓曲變形、端部劈裂、嚴重縱向干裂、榫卯節點破損或有拔榫跡象時,應采取局部剔除修補或增設環箍、扁鐵、螺栓、扒釘等加固補強和加強連接措施。必要時可落架大修,對不具備加固價值的木構件或木屋架可更換。
第二十七條 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剝蝕嚴重,或出現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的,應進行表面處理、裂縫修復或承載力補強。預制板支承長度不足的,應在板底增設角鋼或槽鋼支托等措施加強。
第二十八條 屋面出現明顯塌陷變形、滲水,或椽條、屋面瓦、防水層等損壞的,應進行維修。
第二十九條 應采取措施加強圍護結構、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
第三十條 7度及以上地區,應采取增設砂漿配筋帶、型鋼圈梁、型鋼(木)支撐、拉桿(索)緊固、墻攬連接等加強整體性與抗倒塌構造措施。
第三十一條 拱券出現變形、開裂等安全隱患的危窯應采取內襯券或內支撐加固窯體,邊窯腿外閃時應增設扶壁柱(墻)加強側向支撐。同時,通過維修解決危窯存在的防水、排水、防潮問題。
四、施工與驗收
第三十二條 承接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
第三十三條 改造戶與施工方(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應簽訂施工協議,根據改造設計方案明確重建技術要點或加固維修范圍、內容等。
第三十四條 建筑材料與成品構件應采用質量合格產品。常用材料應滿足以下強度要求:
(1)混凝土構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基礎素混凝土墊層可采用C10;
(2)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加固修復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10;
(3)燒結粘土磚、免燒磚、混凝土砌塊強度等級均不應低于MU7.5。
第三十五條 施工過程中應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電、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施工中發現與原檢測情況不符,或結構有新的嚴重危險點的,應暫停施工,封閉現場,并立即報告相關技術人員,采取對應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七條 磚、砌塊、石墻應采用水泥砂漿或混合砂漿砌筑。砌筑時應內外搭砌,上下錯縫,灰縫砂漿飽滿,縱橫墻交接處應咬槎砌筑。磚塊應提前1~2天適度濕潤,嚴禁采用干磚或吸水飽和狀態的磚砌筑墻體。磚、砌塊、料石墻體,其墻面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超過10mm;毛石墻體,其墻面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超過20mm。清水墻面應采用水泥砂漿勾縫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不應在樓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載。
第三十九條 正常施工條件下,磚、砌塊墻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或一步腳手架高度內,石墻不宜超過1200mm?,F澆混凝土強度達到要求時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條 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穩定低于5℃,或當日最低氣溫低于0℃時,不應施工。
第四十一條 改造工程竣工后,應由危房改造建設方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竣工驗收,對改造后的農房基本安全做出總體評價,形成驗收意見。
第四十二條 驗收內容為危房改造技術方案的落實情況和施工質量,重點檢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驗收方法包括現場檢查,問詢施工方、改造戶及鄉鎮監管人員,查閱施工過程的記錄、證明材料,核查材料來源、購買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