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志愿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的通知
民辦函〔201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志愿服務組織是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重要主體。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的決策部署,落實《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的指導,規范志愿服務行為,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發展,方便社會公眾參與志愿服務、獲得志愿服務,促進志愿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現就做好志愿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通知如下:
一、志愿服務組織標識工作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負責。對于符合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民政部門應當按本通知要求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代碼系統)對其進行標識并向社會公告。
二、對于名稱中含有“志愿服務”、“志愿者”、“義工”等字樣的社會組織,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已經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門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標識并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會組織或者更名后的社會組織名稱中含有上述字樣的,民政部門在批準其成立登記或 者更名時,同步予以標識并公告。
三、對于名稱中不含有“志愿服務”、“志愿者”、“義工”等字樣,但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社會組織,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新成立社會組織在申請成立時提出標識為志愿服務組織的,民政部門在批準其成立登記時,同步予以標識并公告。
(二)已經依法成立并填寫志愿服務組織信息采集表(見附件),提出標識為志愿服務組織的,民政部門核實其填寫內容,與核準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標識并公告。
(三)社會組織修改后的章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并在申請章程核準時提出標識為志愿服務組織的,民政部門在核準其章程時,同步予以標識并公告。
四、志愿服務組織章程修改后,不再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民政部門在核準其章程時,同步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代碼系統)取消志愿服務組織標識并向社會公告。
五、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的支持引導,推動各類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優先吸納其進駐,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發、能力培養、合作交流、業務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扶持。要加強對以志愿服務為宗旨但暫未標識的志愿服務組織的規范管理,對其違反《條例》的行為,依照《條例》規定處理。
六、各地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志愿服務制度化建設,認真做好志愿服務組織身份標識工作,將此項工作作為2018年貫徹落實《條例》的重點工作來抓,廣泛動員,加強統籌,做好內部協調配合,指派專門人員負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各?。ㄗ灾螀^、直轄市)民政廳(局)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報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社會工作司)。
附件:志 愿服 務組織信 息采集表
民政部辦公廳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