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關于發布《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公布,以下簡稱《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本《基準》。
二、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按照本《基準》裁量階次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本《基準》作為依據。
三、《基準》中,“首次違反”是指擬作出處罰時,在本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中可查詢的范圍內沒有同一性質稅收違法行為的記錄;“情節輕微”是指違法行為單一、沒有造成稅款損失且主動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取證、處理等情形。
前款所稱“同一性質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本《基準》中的同一“違法行為”。
四、稅務機關擬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高于或者低于本《基準》規定處罰幅度的,應當在有關報告中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提交本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五、各級國稅(地稅)機關稽查局在查處涉嫌偷稅違法案件時,應當向同級地稅(國稅)機關稽查局發送公函(無同級稽查局的,向有管轄權的稽查局發函),請其提供被查納稅人五年內因偷稅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檢查所屬期內管轄稅種的納稅情況。收到公函的稽查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復函,列明被查納稅人五年內因偷稅受到行政處罰的日期、簡要案情、偷稅數額、處罰金額以及檢查所屬期內管轄稅種的納稅情況等。
六、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有關規定計算。
七、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在移送時未作出罰款決定的,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罰款。
八、省、市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案卷評查制度。對在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通知相關單位依法改正。市稅務機關案卷評查工作結束后30日內,應當將評查情況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執法督察等方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進行糾正。
九、本《基準》中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所稱“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十、本《基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十一、本《基準》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屆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十二、本《基準》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逗颖笔叶悇站趾颖笔〉胤蕉悇站株P于發布〈河北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公布)同時廢止。
附件:河 北省稅 務行政處 罰裁量基 準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