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贛國稅函〔2017〕201號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局內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提高辦理稅務行政許可便利化程度,現就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著力簡化受理文書。各級國稅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即辦范圍,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及其他能夠即時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人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平臺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國稅機關受理后,應當及時通過電子回執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積極提供代辦轉報服務。對于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申請人在規定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國稅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做好臺賬登記,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出具《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給申請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申請材料,也可以按照納稅服務規范有關要求網上傳遞申請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同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式樣,在相關文書中注明申請人查詢稅務行政許可受理和辦理進程的途徑。
三、切實簡化申請材料。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結合推行實名辦稅工作,依托政府信息共享機制,有效簡化申請人辦理稅務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對推行實名辦稅后已采集過身份信息的經辦人、代理人,不再要求報送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由經辦人、代理人提供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放的證照或批準文書,或者相關證照、批準文書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要求提交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四、實現咨詢服務可預約。各級國稅機關應當認真落實預約服務制度,通過官方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為納稅人提供24小時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咨詢預約。國稅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后,應當及時與納稅人協商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提供咨詢服務。
五、完善文書送達方式。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可以委托申請人主管國稅機關代為送達;申請人書面要求郵寄送達的,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郵寄,并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國稅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并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