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政府規章除外。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合法性審查為主,適當性審查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一)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文件;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文件;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發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權發布規范性文件的主體,簡稱發布機關。
第五條 行政機關發布的下列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表彰和獎懲的命令、決定、通報;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四)轉發上級文件而沒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五)對具體事項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
(六)會議紀要;
(七)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批準機關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簡稱備案機關。
第七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報送備案外,還應當根據《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批準機關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備案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電子文本。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和發文字號,生效日期以及發布形式。
備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發布機關提供所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
第十條 備案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三)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
(四)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經審查,備案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備案機關批準,由備案工作機構向發布機關發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發布機關自行糾正;發布機關應當自收到該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備案工作機構;發布機關逾期不糾正或者拒不糾正的,由備案工作機構報請備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發布機關自行糾正之前,備案工作機構認為繼續執行該規范性文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報請備案機關作出中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政府網站、電子郵件等途徑向備案機關提出審查申請。審查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發文字號以及申請審查事項、理由等。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備案機關提出的審查申請,由備案工作機構負責審查。
屬于本機關審查范圍的,備案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備案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5日。經審查,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不屬于本機關審查范圍的,備案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發布前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實施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由發布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按照相關程序重新發布。
第十六條 發布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同時將清理結果書面報告備案機關。
清理結果應當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七條 發布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機關。
備案工作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機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八條 備案機關定期對發布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進行檢查。檢查時,發布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發文目錄、文件文本等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作為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的內容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發布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備案機關可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效能告誡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備案工作機構不認真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效能告誡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