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工商發〔2016〕66號
各區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稽查總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根據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完善企業退出機制,結合本市實際,市局制定了《北京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
北京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退出機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營造更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工商總局關于開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的通知》、《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市工商局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適用區域。
第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網站、告知單等方式告知公司選擇簡易注銷程序的條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規范,由公司自主選擇申請注銷的方式。
第二章 簡易注銷程序
第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內資有限公司,適用簡易注銷:
1.設立登記未滿一年且未開業的科技公司;
2.設立登記未滿一年,已開業但未發生債權債務的科技公司;
3.經稅務機關認定的無稅無票戶;
4.因逾期未參加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滿5年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注銷前應當辦理審批的;
2.設有分公司或有對外投資的;
3.公司及其股東、法定代表人被納入總局黑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被記載其他失信記錄的;
4.公司利害關系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申請簡易注銷有異議的;
5.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6.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或者被質押的;
7.被有關部門立案查處的;
8.被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
9.公司進入行政復議、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
10.工商部門認為不適用簡易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公司及其股東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對公司未開業或者無債權債務情況、不屬于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及注銷后出現未盡事宜的清償責任做出書面承諾。
第七條 公司決定解散,可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公告平臺發布注銷公告。注銷公告應包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第八條 自注銷公告發布七日后,公司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全體股東簽署);
4.全體股東確認的清算報告(應當載明企業無債權債務,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已結清,無欠繳稅款情況);
5.通過公告平臺發布的清算組公告及注銷公告打印頁(加蓋公司公章);
6.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九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提交全體股東簽署的情況說明及在報紙上刊登的執照遺失公告報樣。
第十條 公告期間,稅務部門或利害關系人對簡易注銷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方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機關應當終止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公司簡易注銷程序被終止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辦理注銷。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條 在中關村示范區逐步試行注銷登記全程電子化服務。通過北京工商網上登記系統申辦注銷登記,在線提交申請信息及紙質申請材料的電子影像文件。經登記機關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登記與審核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數據和電子影像文件作為企業登記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人無需到登記部門現場提交紙質材料。
第十二條 公司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簡易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將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依法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組負責人的登記行為。
公司因前款原因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20日實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