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企業“三證合一”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工商發〔2015〕24號
各市(不含大連)、綏中、昌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確保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依據《遼寧省企業“三證合一”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遼工商發〔2014〕42號,以下稱《實施辦法》),結合各地推進企業“三證合一”登記工作實際,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現就企業“三證合一”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參照執行。
一、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一)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無需加蓋公章,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
2.工商設立登記申請材料。
3.未領取“三證合一”執照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需提交隸屬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不再要求提交《實施辦法》規定的下列材料: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產權證、租賃協議等權屬使用證明原件;財會人員會計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稅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房屋、土地、車船登記表;納稅人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復印件;納稅人委托辦理稅務登記的,需提供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需要提供的企業基本情況表、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和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說明。
(二)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
2.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3.未領取“三證合一”執照的企業,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變更的,視以下情形提供相關材料:
(1)涉及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改變的(跨縣域變更的、省工商局登記企業下放到屬地登記管轄的、在市轄區內跨區變更且在市轄區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提交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出具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遷址通知單》原件。
(2)涉及主管稅務機關改變的(在市域內變更的),提交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變更稅務登記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遷移通知)》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3)涉及稅務登記機關改變的(跨市域變更的),提交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核準通知)》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此種情形下,稅務機關按“一廢一立”流程辦理稅務遷移登記,企業按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要求提交涉及稅務登記的申請材料。)
注:稅務機關分為稅務登記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市稅務機關為稅務登記機關,市轄區、縣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5.對原不需辦理國稅登記的企業,因經營范圍變更登記需辦理國稅設立登記的,按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要求提交涉及稅務登記的申請材料。
二、登記機關傳遞材料規范
(一)工商部門發送質監部門材料規范
1.設立登記發送材料規范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的《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掃描件。(替代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請表》及公章)
注:全省“三證合一”綜合業務登記平臺可以自動生成《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請表》。
(2)加蓋工商登記專用章的《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準予設立(開業)登記通知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開業)登記核定事項信息表》(外資企業)掃描件。(替代原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掃描件。(正反面同頁復印,圖片文字清晰)
(4)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掃描件(正反面同頁復印,圖片文字清晰)
(5)涉及設立分支機構的,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掃描件。(隸屬企業未領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掃描件)
(6)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復印件掃描件。
2.變更登記發送材料規范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掃描件。(替代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請表》)
注:全省“三證合一”綜合業務登記平臺可以自動生成《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請表》。
(2)加蓋工商登記專用章的《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通知書》(外資企業)掃描件。(替代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涉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變更的,相關人員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掃描件。(正反面同頁復印,圖片文字清晰)
(4)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掃描件(正反面同頁復印,圖片文字清晰)
(5)未領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的,變更前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掃描件。
(6)涉及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變化的,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核發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遷址通知單》掃描件。
(二)工商部門發送稅務部門材料規范
1.設立登記發送材料規范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的《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掃描件。(替代原《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及公章)
注:全省“三證合一”綜合業務登記平臺可以自動生成《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
(2)加蓋工商登記專用章的《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準予設立(開業)登記通知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開業)登記核定事項信息表》(外資企業)掃描件。(替代原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掃描件。(正反面同頁復印,圖片文字清晰)
(4)企業章程掃描件。
(5)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產權證、租賃協議等權屬使用證明復印件掃描件。
(6)設立分支機構的,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掃描件。(隸屬企業未領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掃描件)
(7)涉及改組改制企業的,有關改組改制批準文件掃描件。
(8)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復印件掃描件。
(9)稅務部門要求提供其他材料掃描件。
2.變更登記發送材料規范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掃描件。(替代原《變更稅務登記表》)
(2)加蓋工商登記專用章的《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通知書》(外資企業)掃描件。(替代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變更決議掃描件。
(4)涉及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的,相關人員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掃描件。(正反面同頁復印,圖片文字清晰)
(5)涉及變更地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的,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產權證、租賃協議等權屬使用證明復印件掃描件。
注:①企業提交的租(借)用賓館、酒店、商場租(借)用合同和租(借)用市場鋪位租(借)用合同、《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園區管委會出具的證明等住所證明文件,稅務機關應予認可。②涉及主管稅務機關改變的(在市域內變更的),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變更稅務登記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遷移通知)》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掃描件。③涉及稅務登記機關改變的(跨市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核準通知)》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掃描件,以及涉及稅務設立登記申請材料掃描件。
(6)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注銷原國稅登記的,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核準通知)》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掃描件;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新增國稅登記的,涉及稅務設立登記申請材料掃描件。
(7)未領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的,加蓋“廢止”印章的原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掃描件。
三、特殊業務登記規范
(一)組織機構代碼遷移登記
1.適用范圍。企業因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地址或變更登記管轄機關,使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發生改變的,需要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遷移登記。
2.登記流程。
(1)企業向工商部門申請“三證合一”變更登記。
(2)持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通知書》(外資企業),到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3)持《全國組織機構代碼遷址通知單》到遷入地工商登記窗口繼續辦理“三證合一”變更登記。
(二)稅務遷移登記
1.適用范圍。
(1)企業跨市域變更地址,使稅務登記機關發生改變的,按照“一廢一立”流程,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在遷入地“三證合一”登記中辦理稅務設立登記。
(2)企業在市域內變更地址,使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到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遷移登記,在遷入地“三證合一”登記中辦理稅務設立登記。
2.登記流程。
(1)企業到原稅務登記機關或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或稅務遷移登記。
(2)企業持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核準通知)》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或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變更稅務登記表》、《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遷移通知)》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到遷入地工商登記窗口辦理同意遷入手續。
(3)企業持遷出地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遷移證明,以及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核準通知)》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或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變更稅務登記表》、《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遷移通知)》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到遷入地工商登記窗口辦理“三證合一”變更登記。
注:企業變更地址不涉及工商登記管轄機關改變的,持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直接到原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三證合一”變更登記。
(三)國稅注銷登記
1.適用范圍。因企業經營范圍變更,涉及注銷原國稅登記的。
2.登記流程。
(1)企業向工商部門申請“三證合一”變更登記。
(2)持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通知書》(外資企業),到原國稅登記機關辦理國稅注銷登記。
(3)持原國稅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核準通知)》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工商窗口繼續辦理“三證合一”變更登記。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單獨申領
1.適用范圍。已領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因生產經營等原因需要再單獨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2.辦理流程。企業持“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分別到質監、稅務登記窗口申請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不再提交其他材料。
(五)對實施“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但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含分支機構),以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同一記載事項的內容不一致的,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不適用“三證合一”登記流程。工商部門在核準企業變更登記后,將企業基本登記信息抄送給質監、稅務部門。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做好材料審查和掃描工作。工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認真審查有關材料,確保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時,加強材料復印件清晰度的審查把關,涉及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的,應正反面同頁復印,且圖片文字清晰。做到掃描件材料完整、齊全,不缺件、不漏頁。
(二)做好組織機構代碼電子副本發放工作。質監部門制作組織機構代碼電子副本,免費發放給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工商、質監部門在同一場所辦公的,質監部門在賦碼的同時完成組織機構代碼電子副本制作,人工傳遞給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時一并發放。工商、質監部門不在同一場所辦公的,工商部門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時,應告知企業到質監部門領取組織機構代碼電子副本。對變更登記的企業,工商部門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時,應告知企業到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電子副本變更登記手續。
(三)做好材料歸檔工作。企業辦理“三證合一”登記中涉及的質監、稅務部門單獨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由工商部門留存,按照《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檔案目錄》(附件1),以副卷形式存入工商企業登記檔案。其中,收取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原件,不再人工傳遞給質監、稅務部門,由工商部門加蓋“廢止”字樣印章。
(四)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企業辦理登記時,工商部門要向企業發放《企業“三證合一”登記告知單》(附件2),做到咨詢服務“一口清”。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時,工商部門要向企業發放《企業“三證合一”登記后續事項告知單》(附件3),讓企業了解相關事宜和應履行的義務。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生效?!秾嵤┺k法》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停止執行。
附件:【略】
1、《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檔案目錄》
2、《企業“三證合一登記告知單”》
3、《企業“三證合一”登記后續事項告知單》
4、《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修訂版)
5、《企業“三證合一”登記補充信息表填寫說明》(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