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規定的通知
深市質規〔2015〕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創業活力,完善企業退出機制,簡化企業注銷登記流程,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實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規定》?,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6月25日
深圳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創業活力,完善企業退出機制,簡化企業注銷登記流程,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對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市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適用本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外資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按照 “一照一碼”登記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應當遵循誠實守信、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無債權債務關系。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一)依法被吊銷、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二)企業股權(投資權益)已被凍結或者已出質登記的;
(三)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被立案查處,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注銷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
(五)企業進入行政復議、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記機關認為不應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企業已在商事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申請注銷登記,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第六條 企業按照簡易程序申請注銷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不再要求企業辦理清算人員備案和提交清算報告。
第七條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通過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方式辦理。
第八條 企業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公告,經由商事登記機關通過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發布注銷公告,公告期限為45天。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簽署的解散公司的決議或決定;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無債權債務等聲明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
(四)注銷公告。
第十條 合伙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決定書;
(三)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無債權債務等聲明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
(四)注銷公告。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簽署的無債權債務等聲明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
(三)注銷公告。
第十二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網上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簡易注銷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對注銷登記有異議的,應當向企業提出,也可同時通過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
商事登記機關收到異議情況后,應當及時終止簡易注銷登記程序。商事登記機關對異議情況只做形式審查,其真實性由異議提出人負責。
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商事登記機關相關異議情況,未及時告知的,導致利害關系人利益受損的,企業的股東、合伙人、投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被終止簡易注銷登記的,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企業簡易注銷公告期限屆滿,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決定,在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企業注銷信息,并公告企業營業執照作廢。
第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企業注銷登記,恢復其主體資格:
(一)提交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簡易注銷登記的;
(二)確有證據表明企業注銷前存在債權債務未清理的;
(三)存在其他原因確需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
商事登記機關撤銷企業簡易注銷登記,適用簡易撤銷程序。簡易撤銷程序另行規定。
企業恢復其主體資格的,不影響債權人主張企業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企業存在本規定第十五條情形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將負有個人責任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合伙人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