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汽車強制性產品認證改革的公告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號
為進一步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汽車產品質量監管,為相關各方提供便捷、有效、科學的認證檢測服務,國家認監委對汽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簡稱CCC認證)進行了調整,相關要求如下:
一、進一步利用企業檢測資源,減輕企業負擔
進一步在汽車相關產品領域推進生產企業檢測資源的利用,在2013年發布的《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CNCA-00C-004)認證通則的基礎上,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確保檢驗檢測數據與結果一致性的前提下,采信生產企業的檢驗檢測結果,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釋放制度紅利。
二、進一步創新認證模式,提升認證效率
為進一步提升認證效率,縮短產品進入市場周期,參照國際機動車認證管理慣例,在保證各項技術要求有效實施的前提下,在認證過程中逐步引入設計鑒定認證模式;鼓勵認證機構在產品的策劃設計階段參與標準符合性評價,降低產品安全風險及技術開發成本,提升認證效率。
三、進一步簡化認證流程,縮短認證時限
結合產品風險管理和企業分類管理實施,對已經取得同類產品CCC證書的汽車制造商,在同一集團內,工廠搬遷或建立新生產場地時,如企業聲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產品符合標準及法規要求,指定認證機構可試點“先發證后審廠”,工廠檢查在獲證后三個月內完成。
四、調整特殊檢測處理程序,納入CCC認證管理
對《關于調整免予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處理程序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38號公告)中有關特殊用途進口汽車、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的檢測處理程序的規定實施調整,將其作為單車CCC認證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對強制性汽車、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分別見附件1.《汽車CCC認證規則(CNCA-C11-01:2014)調整內容》2.《摩托車CCC認證規則(CNCA-C11-02:2014)調整內容》3.《摩托車發動機CCC認證規則(CNCA-C11-03:2014)調整內容)》,并明確相關程序及監督管理要求(見附件4);各相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不再受理汽車、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特殊檢測處理程序申請,已受理的申請應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其他產品隨認證實施規則修訂逐步納入,并由我委對外發布相關公告。
五、進一步完善認證規則,促進汽車平行進口
指定認證機構在認證受理環節可適當放開對原車型或原基礎車型獲證的要求,將認證受理車型擴大到所有平行進口車型。對于原2014年第31號公告中要求的非量產改裝車企業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則要求提供原廠授權進行換版的要求,給予一年過渡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廠授權或通過平行進口認證,完成證書轉換,逾期將予以暫停直至撤銷。
六、進一步增加指定機構,營造良好市場競爭氛圍
取消現有機動車產品認證地域限制,將承擔汽車、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特殊檢測處理程序及CCC生產現場及口岸抽樣檢測的技術機構全部按CCC日常指定管理要求進行(具體內容參照國家認監委2015年第34號公告及本公告附件)。進一步增加汽車產品指定認證機構(需求公告另行發布)。
七、建立統一平臺,促全方位采信CCC認證結果
充分利用指定機構現有數據資源,建立和完善統一的CCC認證車輛一致性信息公共管理服務平臺,進一步完善汽車CCC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內容(具體調見附件5),體現信息來源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加強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加強制度銜接與合作,推動CCC認證信息共享及結果采信。
八、進一步改進獲證后監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地方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認證、檢測機構要進一步落實雙隨機抽查要求,加大獲證產品市場抽查比例,加強協同監管、精準監管、共治監管,改進專項監督的方式方法,提升認證結果的公信力及有效性。
以上要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點擊下載】
1.汽車CCC認證規則(CNCA-C11-01:2014)調整內容
2.摩托車CCC認證規則(CNCA-C11-02:2014)調整內容
3.摩托車發動機CCC認證規則(CNCA-C11-03:2014)調整內容
4.汽車、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單車CCC認證相關程序及監督管理要求
5.汽車CCC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格式
國家認監委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