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價格監測分析報告報送制度〉和〈價格分析報告評選制度〉的通知》
豫發改辦價調〔2018〕8號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價格監測分析工作,提高價格監測分析質量,提升價格監測水平,我們制定了《價格監測分析報告報送制度》和《價格分析報告評選制度》?,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月15日
價格監測分析報告報送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價格監測分析工作,提高價格監測分析質量,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調控處負責全省價格監測分析報告的報送管理工作。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監測機構是價格監測分析報告起草和報送的責任主體,要確定負責報送的機構、人員,并為報送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三條 價格監測分析報告主要包括:市場價格動態、價格形勢分析、專題調研報告和價格監測調查巡視報告等。
第四條 市場價格動態,一般指市場價格的動態反映。
第五條 市場價格動態要準確描述問題,內容簡明扼要;要突出時效性,在市場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出現異常情況、重大情況時,及時進行報送。
第六條 價格形勢分析,主要指月度價格形勢分析、季度價格形勢分析、半年價格形勢分析和年度價格形勢分析。
第七條 價格形勢分析要能體現特定時間內當地主要商品價格運行情況。
第八條 價格形勢分析要在價格數據出來后,及時撰寫,按時報送:
(一)月度價格形勢分析要在次月18日之前報送;
(二)季度價格形勢分析在下季度首月的20日之前報送;
(三)半年價格形勢分析在7月20日之前報送;
(四)年度價格形勢形勢分析在次年1月25日之前報送。
第九條 專題調研報告,主要指開展專題調研,撰寫的調研報告。專題調研形式包括:
(一)圍繞不同時期價格熱點、焦點問題開展的調研;
(二)發生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異常情況時,有針對性地進行的應急性調研;
(三)當地政府或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交辦的調研任務;
(四)單位或個人自主開展的調研;
(五)其他調研活動。
第十條 專題調研報告要在深入調查市場波動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后,形成系統全面的分析報告,并及時報送。
專題調研報告要及時上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價格監測調查巡視報告,主要指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測機構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市場巡視和重點調查,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發現傾向性、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形成的報告。
第十二條 價格監測調查巡視報告一般按季度報送,在下季度首月的10日之前報送。
價格監測工作進入預警和應急監測狀態時,按規定進行報送。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定期總結價格監測分析報告的報送情況,并納入價格監測質量考核范疇,定期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價格分析報告評選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價格監測分析水平,提高價格監測分析報告質量,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價格分析報告評選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調控處具體組織評選。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的價格分析報告,主要包括全省價格系統工作人員起草的市場價格動態、價格形勢分析、專題調研報告和價格監測調查巡視報告等。
第四條 價格分析報告署名作者以個人為主。署名格式為:作者+單位名稱。
排名順序不提倡按級別排序。根據對分析報告的貢獻,可以按順序署名最多3個人。
單位領導從選題、框架設計、思路謀劃、批閱修改等環節全程參與的,可以署名第一作者。
第五條 參加評選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主動報送。從事價格監測分析工作的人員,根據本地、本單位價格監測工作實際,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價格分析報告。
(二)常規報送。根據價格分析報告報送制度,定期報送的價格分析報告。
(三)約稿。根據上級要求或工作需要,省發展改革委可直接向部分市、縣價格部門或個人進行約稿。
(四)專題調研。在經濟運行的特殊時段、敏感時期,省發展改革委選擇特定主題,組織各地調研起草價格分析報告。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安排相關處室專人負責分析報告的報送、收集、評選、推薦等工作。
收到個人報送的價格分析報告,要在收到之日起3日內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其本人。
對日常收集的價格分析報告,要在組織評選前10日,通過河南價格信息網、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名單包含報告名稱、作者、單位等信息。
第七條 價格分析報告評選按季度進行,分別評選出優秀作品(不超過50%)、候選作品(不超過20%)各若干篇。
優秀作品,在河南價格信息網進行刊登,并以《通知書》形式通知單位及本人。
候選作品,在河南價格信息網進行刊登,入圍年度獲獎作品評選,并以《通知書》形式通知單位及本人。
第八條 當年年底對候選作品進行集中評選,進一步評選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若干名。
獲獎作品在河南價格信息網上集中進行展示;《河南價格信息》(內刊)刊登;頒發獲獎證書。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根據日常掌握情況,對上報的優秀價格分析報告,及時上報上級單位、委領導,或者向行業報刊、媒體進行推薦,發揮價格分析報告服務政府決策、服務社會和服務市場的價值。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建立評選專家庫。并按屬地回避原則組織專家評選。
第十一條 報送的價格分析報告,嚴禁抄襲。發現抄襲的,經查實,取消評選資格,已獲獎的,取消獲獎證書。
第十二條 各地要重視價格監測分析工作,營造支持價格監測分析工作的氛圍,認真組織報送工作。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