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豫發改辦〔2017〕948號
各省轄省發改委、物價局(辦):
近年來,我省發展改革系統各單位不斷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開體制機制,信息公開工作效率和質量得到明顯提升。與此同時,各單位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我委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也發現一些新的問題。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等有關規定及國家發改委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說違法案件通報(發展改革情況通報 2017年37期),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強化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政府信息的適用范疇
(一)政府信息的定義: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依據《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四)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應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立法本意
(一)實施《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二)設立依申請公開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同時,為規范依申請公開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三、加大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力度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是《條例》規定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兩種基本方式,二者相輔相成。全面、及時、準確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可以大大減少依申請公開數量。各部門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力度,增強主動性、權威性和實效性。凡是《條例》規定應該公開、能夠公開的事項,都應及時、全面、主動公開。各部門要細化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范圍,強化政務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渠道作用。
(二)在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對于需要或者可以讓社會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答復申請人的同時,通過政務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盡量避免將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個別申請人公開,以減少對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請,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明確“一事一申請”的政府信息申請原則
(一)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受理機關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難以一一指明哪條信息不存在,哪條信息屬于哪個行政機關公開,影響了辦理時效。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二)對將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拆分過細的情況,即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五、妥善處理研究課題類申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對于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大范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申請,因其不同于《條例》規定一般意義上的申請,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設置依申請公開的立法本意,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方式作出調整。
(一)對于課題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部門統計年鑒、相關公開出版物和檔案館、圖書館信息查閱點等渠道自行查閱。
(二)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向相關行政機關分別提出申請。
六、強化完善保密審查和協調會商
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規范審查程序,落實審查責任。遇到情況復雜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申請,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后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七、嚴格按照法定時限辦理
《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八、依法有據、嚴謹規范、慎重穩妥地答復申請
一般答復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部門職責并可予以公開的,須在規定辦理時限內,按申請人提供的獲取方式予以答復。
(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如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可回復“按(國辦發〔2008〕36號)第十四條規定,你申請的政府信息與你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不予提供”。
(三)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可回復“你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范疇”,并明確引述《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
(四)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職責的,應明確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單位申請,可回復“你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我單位職責,建議向***單位咨詢或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回復“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并引述《條例》或其他法規中相應的條款。對于可能涉及保密的政府信息,應征求保密部門意見,并回復“你申請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保密信息,正征求保密主管部門意見”,需要延期的,要明確提出延期日期及《條例》中的依據。在收到保密主管部門意見之后,視情況再決定是否公開,并及時再次回復辦理情況。
(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若第三方為多個單位或個人的,須全部同意,方可公開。但是,若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七)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行政機關無法有效查詢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并明確告知申請人《條例》中所涉及的條款。
(八)對于申請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范疇,應依據《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對申請人說明情況。如屬涉及本單位工作職責的業務咨詢,可視情況予以答復,但要明確告之申請人其申請的性質。
九、準確、規范援引法律法規條文
行政機關作出政府信息答復時應當準確適用法律,既不能不援引法律,也不能僅表述為“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而不指明具體條文,應表述為“根據《**》第**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答復時有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據而未援引,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如果《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等相關規定中有對應條文可供援引的,也應當規范援引。
各單位針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認真分析,依法處理,并及時總結經驗,完善規章制度,積極穩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