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
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規定,為便利服務、規范管理,現將出租汽車駕駛員(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下同)背景核查等有關事項明確并通知如下:
一、核查內容和流程
(一)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或承諾材料。
(二)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提供給同級公安機關。同級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或承諾材料開展背景核查,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背景核查結果反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核查結果存有異議的,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再核查一次,同級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復查申請,并提供復查結果。
(三)依據交通運輸部令 2016年第63號有關規定,經背景核查符合條件的駕駛員,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安排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核發從業資格證。
(四)各地公安機關要指定牽頭警種(部門)加強與本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牽頭警種(部門)負責本地出租汽車駕駛員相關信息核查業務的統一歸口受理、流轉、匯總和反饋等工作。
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各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持證出租汽車駕駛員信息提供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每季度核查持證駕駛員背景信息變化情況,對核查發現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后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等情況的駕駛員,要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對相關交通違法、責任事故信息,記入企業、駕駛員年度服務質量測評檔案。
三、加強部門協作配合
各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新服務方式,加強出租汽車駕駛員有關信息系統建設,鼓勵實行網上報名、與公安機關聯網審驗,“讓駕駛員少跑腿、讓數據多跑路”,降低駕駛員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各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出租汽車駕駛員有關信息系統與公安機關人口信息、車輛駕駛人違法記錄信息、暴力犯罪信息實現聯通共享,推動實現信息在線即時核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從業人員隊伍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權益。
各地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各相關警種(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相關工作。關于暴力犯罪的界定,由公安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1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