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改革名稱登記管理方式實行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的意見》的通知
深市質〔2015〕16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現代市場體系”和“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等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體制改革,加強和完善商事主體名稱登記管理,放寬商事主體準入條件,激發商事主體活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改革名稱登記管理方式實行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的意見》,并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6月18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改革名稱登記管理方式實行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的意見
為貫徹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現代市場體系”和“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等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體制改革,加強和完善商事主體名稱登記管理,放寬商事主體準入條件,激發商事主體活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訂本意見。
一、簡化名稱登記程序。原則上商事主體名稱由申請人在商事主體設立、變更登記時一并填報,無須預先申報。但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商事主體名稱核準與設立登記不在同一登記機關的,保留名稱預先申報制度。
商事登記機關原則上不再核發名稱文書,因前置審批或其他原因,確有需要的,申請人可登陸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下載打印加蓋注冊業務電子專用章的《商事主體名稱證明書》或《商事主體名稱變更證明書》,也可前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各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免費領取。
二、實行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登記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稱以外,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商事主體名稱由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自主申報后即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人申報商事主體名稱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騙、誤導公眾,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商事主體成立后,應當依法使用名稱,對其名稱使用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制定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規則。商事登記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列出在商事主體名稱中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規則并依法予以公示,為申請人申報商事主體名稱提供指引。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樣,在規則中以禁止性規定列出;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條件使用的情形和字樣,在規則中以限制性規定列出。申請人對規則中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樣,不得申報;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樣,依條件申報;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報。
商事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適時調整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規則并向社會公示,不斷完善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規則。
四、建立和開放商事主體名稱查詢比對系統。商事登記機關建立并開放包含記載于商事登記簿和經營異常名錄庫全部商事主體名稱的查詢比對系統,供申請人檢索、查詢、比對。商事登記機關依據名稱自主申報規則制定名稱查詢比對系統的比對標準,申請人可登陸該系統查詢、比對以下事項:
1.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是否存在違反名稱自主申報規則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和字樣;
2.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是否涉及名稱自主申報規則限制性規定的情形和字樣;
3.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的商事主體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
商事登記機關應及時、動態維護名稱查詢比對系統,確保查詢比對系統的比對標準與名稱自主申報規則一致。
五、進一步放寬名稱申報登記限制
(一)放寬名稱中使用“國際”字樣的限制。允許商事主體根據需要在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前使用“國際”字樣作為行業限定語;
(二)放寬名稱構成中行政區劃的使用限制。允許商事主體根據需要在名稱中冠以行政區劃或將行政區劃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三)放寬集團公司名稱登記限制。設有不少于2家子公司的商事主體可以在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允許新設立集團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其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
(四)放寬名稱中不使用行業用語的使用限制。商事主體名稱中可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或者省略行業,但應當與同一登記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所從事的行業或者省略行業的商事主體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五)放寬名稱中使用“連鎖”字樣的限制。允許新設立商事主體根據需要在名稱中使用“連鎖”字樣。
(六)取消名稱變更時限的限制。商事主體名稱經申報登記后,可根據實際需要申報變更,登記機關無需審查申報變更的原因。
六、完善名稱自主申報登記操作程序。申請人在申報商事主體名稱之前,應自行登陸商事主體名稱查詢比對系統查詢、比對,參照系統查詢、比對的結果及提示信息,區分不同情形通過網絡平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1.通過商事主體名稱查詢比對系統比對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是否存在違反名稱自主申報規則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和字樣,如存在,系統予以鎖定,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如不存在,允許申請人申報登記;
2.通過商事主體名稱查詢比對系統比對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是否涉及名稱自主申報規則中限制性規定的情形和字樣,如涉及,系統提示申請人填報相關信息,自動比對申請人申報的信息是否符合限制性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允許申請人申報登記,不符合條件的系統予以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如不涉及,允許申請人申報登記;
3.通過商事主體名稱查詢比對系統比對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的商事主體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并區分情形辦理:
(1)存在相同的商事主體名稱,系統予以鎖定,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
(2)存在近似的商事主體名稱, 系統列出所有近似名稱,提示申請人依以下條件申報:
①如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商事主體名稱字號相同,系統提示申請人填報是否取得近似企業授權或與該近似企業有投資關系的相關信息,并自動比對申請人填報的信息,取得授權或有投資關系的允許申請人申報登記;未取得授權或與該近似企業無投資關系的, 系統予以鎖定,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
②如擬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商事主體名稱字號讀音相同或相近,但字形不同;或雖然字號相同但名稱中的行業表述用語不同,注冊該名稱有可能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公眾誤解,系統提示申請人謹慎選擇,告知申請人申請該名稱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如申請人選擇繼續申報,應向商事登記機關承諾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當出現名稱近似糾紛時,愿意根據民事糾紛解決原則,通過調解、專家評審、仲裁機構裁決或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并愿意按照調解協議、評審意見、仲裁裁決或訴訟判決的要求配合商事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申請人出具承諾函后,允許申請人申報登記。
以上所稱“同行業”指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名稱中標明的行業表述用語或經營特點;“近似”依照《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規則》規定執行。
(3)不存在上述第(1)、(2)類情形的,允許申請人申報登記。
4.對不允許申報登記的名稱申請,商事登記機關通過網絡平臺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請人不予申報的理由;成功申報登記商事主體名稱的,商事登記機關通過網絡平臺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請人,涉及前置審批的,發給商事主體電子名稱證明文書。
七、縮短商事主體名稱證明有效期限。為便于申請人準備登記申請材料(包括設立登記和名稱變更登記),在申請人成功申報名稱并填報設立或變更登記信息后,系統自動對該名稱予以保留,保留期最長為十個工作日,超出十個工作日未提交設立或名稱變更登記申請的,名稱自動失效。
因前置審批需辦理名稱預先自主申報或者因前置審批需辦理名稱變更預先自主申報的,名稱證明文書有效期仍然為六個月。
八、明確商事登記機關名稱登記審核職責。商事登記機關在名稱登記審核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名稱自主申報規則,開發及維護名稱查詢比對系統;
(二)審查申請人申報的商事主體名稱是否違反自主申報規則內的禁止性規定,是否符合自主申報規則內的限制性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九、推行名稱電子化登記管理模式。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系統與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系統銜接,名稱自主申報后即轉入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系統,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登記、網上公示、網上發證、電子檔案等全流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模式,提高商事主體名稱登記的便利化、規范化程度。
十、提供名稱自主申報登記信息比對服務。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深圳信用網及深圳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電子監察系統提供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登記信息比對服務,商事主體名稱成功申報登記后,公眾、社會組織、政府機關等可直接通過上述系統驗證比對名稱自主申報登記信息,無需查看或收取紙質《商事主體名稱證明書》或《商事主體名稱變更證明書》比對。
十一、進一步確立商事主體名稱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機制。
(一)加強對商事主體名稱使用的監督管理。商事登記機關依法對管轄范圍內商事主體使用名稱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有權糾正不符合名稱自主申報規則的商事主體名稱。
(二)構建多渠道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探索便捷、高效的名稱爭議處理工作機制,對于申請人自主申報的名稱產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選擇向相關部門申請調解、裁決、仲裁、民事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
十二、強化商事登記機關名稱糾正程序
(一)商事登記機關對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按照以下程序在3個月內作出認定:
1.查證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2.將有關名稱登記情況書面告知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在1個月內對名稱使用問題提交書面意見,當事人未按期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3.依據商事主體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認定決定。
4.情況復雜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認定期限,并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對經商事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或依據相關機構裁決、法院判決、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應予糾正的商事主體名稱,商事登記機關在作出認定決定或收到相關裁決、判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按照以下程序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
1.書面通知當事人在商事登記機關限定的期限內變更名稱。
2.經商事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該商事主體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記載于商事登記簿,以注冊號取代商事主體名稱,并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十四、本意見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錄:商事 主 體名稱自 主申報規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