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為深化國家稅務總局“放管服”工作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降低稅收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二、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包括業主、經營者)、財務負責人、辦稅員、購票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包括業主、經營者)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在內蒙古自治區國稅系統辦稅服務廳辦理下列業務時要求實名辦稅:
(一)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
(二)個體經營納稅人稅務登記;
(三)臨時納稅人稅務登記;
(四)變更稅務登記;
(五)注銷稅務登記;
(六)發票領用;
(七)辦理發票種類核定申請與調整;
(八)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申請;
(九)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申請;
(十)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和表格式);
(十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四、稅務機關采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人像信息、電話號碼等。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公民護照。
五、未采集實名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應主動通過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身份信息采集和認證。
六、辦稅人員在主管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時,除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外,還應按下列情況向國稅機關提供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包括業主、經營者)、財務負責人、辦稅員、購票員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包括業主、經營者)授權的其他人員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協議(合同)原件。
七、已通過實名信息采集、認證的辦稅人員在各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本公告規定范圍的涉稅事項時應提供身份證件原件。
八、辦稅人員信息變更或《授權委托書》到期的,應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并重新采集辦稅人員實名信息。
九、對于本公告規定范圍的涉稅事項,稅務機關僅受理已通過實名身份采集、認證的辦稅人員的申請。
十、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