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的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要求,現就全面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圍內負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二、扣繳義務人初次辦理扣繳明細申報,應依法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其他形式經濟利益),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均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按每個人逐欄逐項填寫或錄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報的內容包括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它涉稅信息。個人及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變更。
三、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
四、扣繳義務人應安裝全國統一的金稅三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采用網絡申報、介質申報等方式實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條款廢止]
五、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其它稅收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