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辦理規范〉的通知》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有關事項,根據修訂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等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重新進行梳理,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辦理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1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辦理規范
一、業務描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一)需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特殊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3.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以及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4.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
1.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自然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中的“不經常”是指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發生應稅行為或提供應稅服務的次數累計不超過24次。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且符合上述情形,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除自然人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三)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發布之前,暫按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報送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或《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相關證件。
納稅人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三、基本規范
1.受理流程
納稅人提交填寫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內容完整并符合填列要求,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的,辦稅服務廳審核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錄入相關信息,當場登記。所稱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信息是指填寫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生產經營地址”欄次中的內容。
納稅人提交填寫的《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表“情況說明”欄應包括如下內容:本人作為XX企業(納稅人名稱)的代理人,已經知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相關規定?,FXX企業(納稅人名稱)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且符合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形(此處具體寫明符合上述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由于XX原因(具體寫明原因,如屬于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等),自愿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納稅人提交填寫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或《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內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內容通知),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提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稅控系統的流程等事項。
(5)納稅人對提供材料及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2.辦理時限要求
(1)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或提交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手續。
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規定標準,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或者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手續。
(3)逾期仍不辦理的,自《稅務事項通知書》中規定最后辦理時限所屬月份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3.生效日期
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4.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5.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6.本辦理規范中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