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商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指導意見
武工商企監〔2017〕11號
為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適應企業監管工作新常態,加快建立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強制退出機制,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有關工作的通知》、《市工商局關于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專項清理工作方案》的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清理對象和清理方式
清理對象是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清理方式包括督促補報年度報告、變更企業登記事項、吊銷營業執照等。
二、實施機關
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清理工作按照“誰登記、誰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進行,即各區局集中清理本轄區的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并依法處置;市局登記的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按屬地監管原則由屬地工商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由市局監管部門按規定依法開展清理吊銷工作。
三、清理準備
市工商局負責將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企業名單下發到各區局,各區局將名單分送同級稅務部門,由同級稅務部門針對連續兩年未年報企業信息進行核實,分別將未在本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或已在本部門登記但連續兩年未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信息反饋給各區局。各區局協調同級稅務部門確有困難的,可上報市局,由市局負責將名單分送市級稅務部門進行核實,并將稅務部門反饋信息下發相關區局。
各區局收到名單后進行比對,認真梳理,將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列入待清理企業名單。稅務部門反饋信息不完整、不確定的,各區局可根據相關實體法條款制定相應的管理規范。
四、清理步驟
(一)立案
各區局經初步比對形成待清理企業名單后,即可以涉嫌未從事經營活動立案。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清理吊銷具有違法案情相同、事實清楚、適用法規一致以及數量較多的特點,按照“一戶一檔、同類一批”的原則,根據企業類型分別集中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市局監管處、外資處負責將市局登記內、外資待清理企業分別予以立案,并委托各區局進行調查取證。
(二)調查取證
1.實地核查。各區局辦案人員要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進行實地調查取證,做好實地檢查記錄。對在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正常經營的,要督促其規范經營并報送年度報告;對不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但通過電話等方式可以取得聯系的,應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以“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不在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又無法取得聯系的,要按照辦案要求,取得并固定相關證據材料,有條件的區局,可以照片形式固定當事人未在登記場所辦公的相關證據,并商請當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或相關單位作為第三方人員在現場檢查記錄表上蓋章或出具相關證明。未能取得第三方簽字、蓋章或相關證明的,可以信函的方式郵寄一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屬于市局登記的,將相關證據材料和名單送交市局監管部門;屬于本轄區登記的,按程序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并建立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登記臺賬。
2.對非公司制企業下達責改。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屬于非公司企業的,要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其在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限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3.收集證據。整理企業兩年未年報的相關證據(如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截圖等),并到稅務部門調取企業未正常納稅的相關證明,與實地核查相關證據材料一并,形成企業長期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據鏈。除此之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集未更換新版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聯絡員備案、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銀行基本賬戶半年內未有資金流動記錄等其他證據。
(三)調查終結
案件調查終結的,辦案人員應當形成《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報告中應當明確說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共同一致的內容)、違法事實和主要證據,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性質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審批表》,并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經部門負責人、法制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已報送年報的、存在已辦理清算備案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的,應當從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登記臺賬中刪除,并對企業被刪除原因作出特別說明。
對不宜吊銷的當事人,建立問題企業臺賬,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條件的,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
(四)行政處罰告知
分管局領導批準處罰建議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分管局領導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缎姓幜P聽證告知書》采取書面方式告知的,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采用書面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期限為15日。公告的方式主要有報紙公告、張貼布告、網上公告三類,具體如下:
采取報紙公告的,應當刊登在全國性或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
采取張貼公告及網上公告方式的,應當事先在當地報刊上聲明該布告的張貼地點及期限,或網站的網址及欄目。發布網上公告的載體網站,應當是企業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正式門戶網站,也可以直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上公告送達,并在工商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公告的,應在公告欄和企業名下同時公告。
(五)聽證
自《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簽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15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當事人在告知期內行使陳述、申辯權的,或要求行使聽證權的,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或依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六)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告知期屆滿后,辦案人員可根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筆錄,提出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的建議,在5個工作日內同案卷材料一并報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并作出處理決定。其中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辦案人員應當將草擬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辦案機關的公文發文流程辦理。
辦案人員應當在分管局領導審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缎姓幜P決定書》采取按照企業類型分別成批量吊銷的文書處理方式,統一案件核審,一個案件一個處罰決定書文號,主卷附吊銷企業名單,對應被吊銷企業名單序號分別以主卷處罰決定書文號加-1、-2等方式分別制作處罰決定書?!缎姓幜P決定書》中還應當明確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相關內容。
在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相關當事人重新辦理涉稅事宜的,經稅務部門通知,或者重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年報事宜的,應終止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
(七)送達、執行、公示和歸檔
辦案人員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的,采取公告方式送達。
處罰決定的執行,以送達處罰決定書作為判斷標準。在案件辦理完畢后要按規定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公示,并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批量吊銷操作,將企業經營狀態由“開業”改為“吊銷”。
執行完畢后,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辦案部門及時送掃,制成電子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入當事人注冊登記檔案,案卷材料由辦案部門按立卷要求整理齊備后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八)復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上一級機關進行調查核實時,由工商監管部門為主負責核查期間的配合工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由辦案部門和法制部門為主負責應訴等相關工作,工商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本指導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各區局可根據本轄區管理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制定具體工作意見。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