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工商發〔2016〕75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3日
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地方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工商總局關于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改革試點的通知》(工商個字〔2015〕4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是指登記機關依申請人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時簡化登記程序;或者是對具備特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注銷。
第三條 黑龍江省轄區內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辦理簡易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實施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層分局(所)實施簡易注銷工作。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主動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辦結。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申請,也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時,營業執照無法繳回的,由經營者在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中注明,并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登記機關在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其營業執照作廢。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視為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簡易注銷:
(一)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登記依法被撤銷或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
(四)不在登記經營場所經營或經營場所不存在,未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
(五)登記機關收到有關行政機關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滿的通知后,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當事人逾期未辦理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簡易注銷,登記機關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調查核實。對擬予注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調查,收集相關材料;
(二)催告注銷。登記機關對擬予注銷的個體工商戶,應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形式告知當事人及其相關人,限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三)決定注銷。對催告注銷逾期仍不辦理且未提出異議的個體工商戶,填寫《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審核表》,直接注銷登記;
(四)公告送達。對決定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應制作《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決定書》,并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送達當事人及其相關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五)材料歸檔。簡易注銷完成后,登記機關應將有關材料歸入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