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公告
青工商企監告〔2017〕4號
根據《工商總局稅務總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工商企監〔2016〕82號)要求、青海省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分別對全省范圍內連續兩個年度未年報企業和連續兩年未報稅企業依法進行清理。
對于被列入清理范圍的企業,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能夠取得聯系的企業,要督促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
二、清理對象存在已辦理清算備案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從清理范圍中剔除。
三、對于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且連續兩年未報稅的公司,工商部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凡屬連續兩個年度未進行年報,以及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企業,請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重新辦理涉稅事宜,或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