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黑發改投資〔2015〕43號
為規范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合理確定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標準,滿足辦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674號)相關要求,制定本建設標準。
一、鄉(鎮)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人均使用面積,鄉(鎮)級正職不應超過24平方米,鄉(鎮)級副職不應超過18平方米,鄉(鎮)級以下不應超過9平方米。服務用房人均使用面積不應超過8平方米。
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應建造超高層、超大體量的建筑,建筑容積率應大于等于0.8,入口門廳高度不應超過兩層,門廳使用面積不應超過60平方米。
三、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其他建設標準按照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件有關要求執行。
四、本建設標準適用于鄉(鎮)級黨政機關及其他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或購置)、改建和擴建工程。配備、租用辦公用房也需參照執行。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