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辦法〉的通知》
黑人社發〔2016〕75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人事局,綏芬河市、撫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省直有關單位人事(干部)處:
為貫徹落實《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大人才培養和智力引進力度,省廳制定了《黑龍江省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2月5日
黑龍江省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發〔2016〕20號)精神,加大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黑龍江省工作的力度,激發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助推我省全面振興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留學回國人員是指在國(境)外留學一年以上,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不含中外聯合辦學)的人員;在國(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工作或連續學習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主要用于資助在我省工作,從事科學研究、產品研發、技術改造、創新創業等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
第四條 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分為創業類和啟動類兩種。
(一)創業類(資助額度10萬元)
重點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任務,資助符合我省發展戰略、創辦的企業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留學回國創業人員。
(二)啟動類(資助額度5萬元)
主要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資助從事相關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市場開發、應用決策研究等工作,能夠促進我省項目建設、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學術提高、社會發展的留學回國人員。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創業類資助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留學回國人員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實際經營人,具有較強產品研發能力及成果轉化潛力,企業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
2、創業項目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戰略,市場預期前景良好;
3、誠信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申報啟動類資助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回國工作不超過5年;
2、能獨立主持研究開發工作;
3、高等院校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其他各單位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
4、項目申請和執行時間在申請者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有效期內。
第六條 申報
(一)留學回國人員自主確定申報資助類別,但兩類不得兼報。
(二)擇優資助申報由留學回國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合作)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市(地)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省直主管部門,經過專家評議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三)近五年內承擔過省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項目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 選拔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專家評審。
(二)評委遴選。評委按照學科、專業類別在省級以上專家庫中隨機抽選,每組評審專家5人或7人。
(三)評選原則。堅持公開透明、公平擇優、公正合理的原則,從申請項目的創新性、可行性、為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預期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由評審組提出評審意見。
(四)人選確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確定資助類別和資助人員。將資助資金撥付到申請者所在單位或項目依托(合作)單位。
第八條 資金使用
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資金由受資助人支配使用。
(一)創業類資助資金主要用于留學回國人員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市場開拓以及貸款貼息、團隊建設等方面。
(二)啟動類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學術研究、學術交流、申請專利、耗材、圖書資料及其他科研相關材料等費用。
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資金由項目依托(合作)單位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設帳,??顚S?。
上述資助資金執行有效期為二年,允許跨年度使用。
第九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在資助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交資助項目結題報告和資金執行情況報告等材料。
第十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省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資金實行統一管理,跟蹤問效。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收回或部分收回擇優資助資金:
(一)項目執行過程中,受資助人員調離我省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應及時收回結余資金;
(二)由于組織管理不力,導致項目無法實施、不能按期完成的,或其他保障條件不能落實的;
(三)違規使用資助經費的。
第十一條 對截留、挪用、擠占或弄虛作假套取項目經費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國家法律的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資金的管理部門、項目依托(合作)單位及受資助人、受資助企業,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逗邶埥∪肆Y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黑人社發〔2015〕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