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8-0002
浙財綜〔2018〕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創新財政理財機制、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業單位是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多樣性需求等具有積極作用。為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現代財政制度,支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動事業單位轉型發展,增強事業單位提供優質公共服務能力,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并報經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按照十九大報告中“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和“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強化公益屬性,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的要求,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的新要求,在我省深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并取得階段性成果基礎上,通過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深化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制度改革,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支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強化公益屬性,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水平和效益。
(二)總體目標。全面梳理事業單位職能,深入推進政事分開,加快實現事業單位由“養人”向“辦事”轉變;到2020年底,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全面推開,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全部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對有財政經費保障的事業單位職能和人員進行再梳理,建立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保障與人員編制管理的協調約束機制,增強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內生力。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分類實施。按照推進政事分開的要求,科學合理界定事業單位職能,理順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關系。在此基礎上,依據現行分類和政策規定,按照事業單位類別和職能,明確各類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角色定位,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
(二)堅持重點突出。以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為基礎,重點抓好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特別是有財政保障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明確任務目標,制定時間表,設立過渡期。
(三)堅持分步到位。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職能梳理,分步實施,積極穩妥推進。條件已經成熟的先行改革,條件基本具備的逐步改革。對條件成熟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其承接的服務項目預算,以后視事業單位改革推進情況逐步擴大到所有預算。
(四)堅持協同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涉及事業單位職能界定、財政經費保障比例關系、單位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收入分配與養老保險銜接等問題,在推進過程中要強化政策支持,積極推動各項制度內部銜接,妥善處理好各種關系,形成改革合力。
(五)堅持公開透明。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情況。改革過程中,要求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注重規范操作,創新監管方式,鼓勵公開擇優,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營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改革環境。
三、改革內容
(一)穩步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規定,繼續穩步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運行的跟蹤分析,做好事業單位的清理規范工作,理順單位職能、經費保障機制和人員配比等關系。推進事企分開,積極推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完善和落實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財政政策。
(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1.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完成改革后,應當根據新的分類情況執行相應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因履職需要購買輔助性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既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于承接主體,不得購買或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對部分職能復合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加快厘清職能。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保障和管理,切實強化并有效發揮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公益屬性。
3.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穩妥推進政府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從2018年起,對條件成熟、有財政保障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現由其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將財政撥款改為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行政主管部門本級管理,可由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托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的購買服務項目,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已經采用競爭性購買方式的,應當繼續實行。到2020年底,凡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全部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各部門要根據所屬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積極推進采用競爭擇優方式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逐步減少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直接委托的購買服務事項。2020年以后,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通過公開擇優方式購買。
對因歷史遺留問題、體制機制問題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進行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有財政保障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根據“尊重事實、逐步消化”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推進其分類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提出具體改革方案,設定時間表,并報財政、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對提供教育人才培育和科學研究以及醫護治療等服務的學校和醫院,考慮到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暫不適宜全部由社會力量提供;在2020年前,仍維持原有財政保障方式,暫不進行改革。
4.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
5.尚未完成分類的事業單位,要在厘清職能的基礎上劃分類別,按照上述政策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四、工作措施
(一)探索建立與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相適應的財政支持和人員編制管理制度。實施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部門本級管理。政府預算新增用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優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同時,嚴禁借用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擴大事業單位支出。各級財政、機構編制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事業單位獲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所具備的相關條件,鼓勵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與其他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健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經費與人員編制協調約束機制,逐步形成與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協同推進的經費保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制度體系,推進費隨事轉,人隨事改。
(二)健全完善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將現由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全部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作為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依據。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已安排財政資金的服務事項,應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在保證充分性、必要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調整實施。
(三)落實稅收等優惠政策。購買主體應當結合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科學安排服務項目所需支出。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事業單位預算統一核算,依法納稅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等政策。稅后收入由事業單位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支配。
(四)加強履約管理。購買主體應當做好對項目執行情況的跟蹤,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運作情況,督促承接服務的事業單位嚴格履行合同,確保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對象滿意度。財政部門可適時對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履行合同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向承接主體支付購買服務資金。
(五)強化績效和監督管理。全面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將績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強化績效目標管理,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根據服務特性、服務對象等情況,科學合理設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安排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購買主體應當組織實施對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并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系統。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健全績效評價激勵約束機制,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事業單位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和水平。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工作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考核。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六)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級政府部門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全過程信息,包括政策制度、購買內容、項目預算金額、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信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履約驗收結果、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凡是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的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項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規定進行公示。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是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十九大報告精神實質以及中央和省有關文件精神,深刻領會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回應單位關切,切實推進改革工作。各地要充分發揮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改革任務。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積極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創新體制機制,深入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設區市財政、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照《意見》和本實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細化方案的,應將細化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送省財政廳、省編辦備案。各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本部門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指導推進本系統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確保2020年底前完成既定目標任務。
(三)強化調研督導。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牽涉財政經費、人員編制、收入分配等眾多問題。各地各部門要強化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堅持問題導向,深化調研督導,及時掌握并妥善處理改革進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財政、機構編制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適時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培訓等,推廣改革經驗,確保改革工作有序銜接,平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