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7-0054
浙財稅政〔2017〕3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為落實國家減稅惠民政策,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對浙江省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F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5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500元。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及特定行業工資、薪金所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5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500元。
四、納稅人年度內存在多個所得項目收入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個所得項目享受減征政策,各項目稅收優惠不疊加享受;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只能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多重身份優惠不疊加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墩憬∝斦d 浙江省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稅二〔1994〕95號、〔1994〕財辦24號)第五條中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減征規定同時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