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7-0052
浙財建〔2017〕18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環保局、發展改革委、水利局(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16〕92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7〕102號)精神,調動流域上下游地區生態保護積極性,加快建立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進生態文明體制建設和國家節水行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統領,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指導,堅定不移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之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我省生態環境現狀,強化節水減污理念,以省內流域上下游地區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為主線,以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質改善為主要目標,實施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強化政策引導和溝通協調,充分調動流域上下游地區的積極性,形成“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護和治理長效機制,促進流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二、基本原則
(一)權責對等,合理補償。流域上游地區應妥善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關系,在發展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上下游共同利益,堅持節約用水、保護優先的原則,同時享有水質改善、水量保障帶來利益的權利;下游地區應充分尊重上游地區為保護水環境而付出的努力,并在省級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對上游地區予以合理的資金補償,同時享有水質惡化、上游過度用水的受償權利。
(二)市縣為主,省級引導。流域上下游縣(市、區)政府作為責任主體,通過自主協商,建立“環境責任協議制度”,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省級相關部門作為第三方,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給予指導,并對協議履行情況實施監管,同時對重點流域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給予引導支持,推動建立長效機制。
(三)分年實施,全面推廣。根據建立健全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的若干意見,從2018年起,在省內流域上下游縣(市、區)探索實施自主協商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2018年率先在錢塘江干流、浦陽江流域實施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相關縣(市、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在2018年9月底前簽訂補償協議,并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鼓勵其他飲用水源保護等受益對象明確、雙方補償意愿強烈的相鄰縣(市、區)同時開展。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補償基準。將流域交接斷面的水質水量和上游縣(市、區)的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作為補償基準,以我省交接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為考核依據。流域跨界斷面水質只能更好、不能更差,國家或省里已確定斷面水質目標的,補償基準應高于國家或省里要求;上游縣(市、區)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應優于省、市下達的水資源消耗雙控指標。各地可選取高錳酸鹽、氨氮、總氮、總磷以及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流量、泥沙等監測指標,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取其中部分指標,以簽訂補償協議前3年平均值作為補償基準,具體由流域上下游地區雙方自主協商確定。
(二)科學選擇補償方式。除資金補償外,流域上下游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需求及操作成本,探索開展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補償方式。鼓勵流域上下游地區開展排污權交易和水權交易。
(三)合理確定補償標準。流域上下游地區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現狀、保護治理和節約用水成本投入、水質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每年在500-1000萬元范圍內協商確定。
(四)建立聯防共治機制。流域上下游地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要求,協商推進流域保護與治理,聯合查處跨界違法行為,建立重大工程項目環評共商、環境污染應急聯防機制。流域上游地區應有效開展節約用水、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水源涵養建設和水土流失防治,加強工業點源污染防治,實施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措施。流域下游地區也應當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節約用水,并對上游地區開展的流域保護治理和節約用水工作、補償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
(五)簽訂補償協議。上述補償基準、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聯防共治機制等,應通過流域上下游縣(市、區)政府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等方式進行明確。
(六)省級資金引導。對達成協議的流域地區,省財政通過水質考核獎懲、“綠色指數”給予引導支持,鼓勵早建機制。
四、組織實施
(一)做好工作指導。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廳等部門強化對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的業務指導,加強監督考核,及時跟蹤機制建設情況,積極協調出現的新問題,不斷豐富和完善補償機制內容,確保工作有序開展。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廳等部門負責開展我省流域環境保護和治理、流域相關規劃編制、水質水量監測、用水總量和效率統計、節約用水、水源涵養建設等工作。
(二)加強組織實施。各市要明確工作任務及時間表,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盡快達成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協議。對跨市域的流域,加強與上下游地方政府的協調溝通,探索適合本流域實際的補償模式。各地財政、環保、發展改革、水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三)完善績效考核。對納入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流域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地區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其結果將作為省級獎勵資金的重要依據。
附件:2018年實施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市縣名單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水利廳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2018年實施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市縣名單
一、錢塘江流域干流
開化縣(上游)、常山縣(下游)
常山縣(上游)、衢州市(下游)
衢州市(上游)、龍游縣(下游)
龍游縣(上游)、蘭溪市(下游)
蘭溪市(上游)、建德市(下游)
建德市(上游)、桐廬縣(下游)
桐廬縣(上游)、富陽區(下游)
二、浦陽江流域
浦江縣(上游)、諸暨市(下游)
諸暨市(上游)、蕭山區(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