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建〔2016〕8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委):
為進一步明確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用于海船提前報廢、更新及內河船拆解、改造、新建(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清算、政策實施等事項,現就《財政部關于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和《財政部關于〈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418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用于海船提前報廢、更新及內河船拆解、改造、新建的資金清算工作安排
自2017年起,補助資金實行“當年預撥,次年清算”,《財政部關于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相應調整為以下內容:
(一)每年3月底前,根據補助資金實際發放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報送上年度資金清算報告及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準的補助資金申請表,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準的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完工報告書等。
(二)交通運輸部對各地上報的資金清算報告及清算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后報財政部。
(三)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審核結果辦理清算資金下達文件,抄送交通運輸部。
二、關于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用于內河船拆解、改造、新建有關實施工作
(一)對于在2015年底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已審核拆解或改造,未實際開工或開工后未完工的船舶,按照現行政策繼續實施船舶拆解或改造。
(二)船舶所有人可自主選擇船舶修造廠,對已核準拆解或改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需變更拆解或改造船廠名稱的,應在實施拆解或改造前向市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三)對于按《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內河單殼化學品船和單殼油船禁航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水〔2015〕188號)實施禁航的船舶,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應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有效。
三、關于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用于海船提前報廢、更新及內河船拆解、改造、新建的責任追究
(一)船舶所有人虛報、騙取補助資金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處理結果收回補助資金,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部門、中國船級社、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違反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不履行船舶報廢拆解現場實地監督、查驗和實船驗證職責,船舶新建環節審核監管職責,發現問題不反映以及有關工作人員協助船舶所有人虛報、騙取補助資金的;
2.地方財政部門未履行審核職責,發現問題不反映,不及時撥付資金,不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以及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
3.財政部駐有關?。▍^、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審核監管環節發現問題不反映的;
4.交通運輸部在補助資金審核環節未履行審核職責,發現問題不反映的;
5.財政部違反規定下達補助資金的;
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