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社〔2017〕2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聯(寧波不發):
為做好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文件精神,一并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用人單位,應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用人單位上年度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和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如果財務不健全,無法確定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按照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核定征收。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征收,其中參加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浙江單位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負責征收。
三、用人單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繳納時間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地稅機關確定。申報時,要提供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地稅機關定期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入庫數據及用人單位申報的安置殘疾職工人數傳送給同級殘聯部門。由當地殘聯對用人單位申報的安置殘疾人數進行審核,發現的問題及時傳遞給地稅征收機關。
四、用人單位應對申報時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五、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的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各地要認真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減免及緩繳工作,按照《通知》規定制定本地的具體實施辦法。需要辦理減免、緩繳殘疾人保障金的單位向當地殘聯申報,由當地殘聯會同財政審核,結果由當地殘聯負責公示,并將信息傳遞給當地地稅征收機關。
七、各級財政、地稅、殘聯部門要加強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殘聯部門要及時向征收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等情況;征收機關要對未申報、未繳納的單位及時進行催報、催繳,并將逾期三個月仍拒不繳納的單位通報給財政部門。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單位按照《通知》規定進行處理。
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其繳庫及省級統籌上解仍按原規定執行。
九、各地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提高生活困難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并按規定做好使用情況的公示。
十、本通知自2017年5月2日起執行?!墩憬埣踩司蜆I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浙財社字〔2003〕134號)、《浙江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社字〔2006〕19號)及省級相關部門過去制定下發的有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