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17年度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現將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允許在每月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最高限額為2003元[(66782÷12)×3×12%)]。
二、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最高限額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計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的適用期間(年度)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對于今后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當年稅前扣除限額,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納稅人可以暫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額計算納稅,在我局明確當年的扣除限額后再行調整。
特此公告。
附件:《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17年度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的解讀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21日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17年度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1.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60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為何在每年七月份發布個人所得稅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
金華市年度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需要以金華市統計局發布的金華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市統計局一般在當年六月中下旬正式公布上一年度的全市平均工資標準,因此年度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公告的發布時間相應的在每年的六月底至七月初。
三、本公告的執行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金華市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標準在每年七月初調整,為了便于廣大納稅人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公告的執行時間從當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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