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國家稅務局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稅部門委托國稅部門代征有關地方稅(費、基金)的通知
金地稅征〔2016〕22號
市國家稅務局相關處室、各區(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相關處室、各稅務分局:
為有效整合國、地稅部門行政資源,嚴密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落實市府辦協調意見,依據國地稅雙方商定的辦稅服務廳聯合辦稅工作方案,由國稅部門向市本級在國稅代開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含臨時經營戶、普通發票代開金額達起征點的固定業戶和專用發票代開戶)代征有關地方稅(費、基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圍
向國稅部門申請代開發票的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各項地方稅(費、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稅(費、基金)種、計稅依據及稅(費、基金)率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7%、5%、1%計征(按行政區域情況執行);
(二)教育費附加: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計征;
(三)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計征;
(四)個人所得稅: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實行附征,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附征率為1.05%,交通運輸業附征率為1.5%,建筑業附征率為1.8%,現代服務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餐飲住宿服務附征率為2%,娛樂業及其他生活服務業附征率為3%,個人非住宅出租附征率為1%,個人住宅出租附征率為0.5%,利息、股息、紅利、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稅法規定征收;
(五)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1‰計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上述地方稅(費、基金)征收若遇政策變化,按照新政策規定執行。征收地方稅(費、基金)涉及政策解釋由地稅部門負責。
三、委托代征具體事項
(一)國、地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的方式加以明確。
(二)工作職責
市地稅局征收管理處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代開發票地方稅(費、基金)的委托代征工作。
市地稅局計劃財務處負責門征待報解賬戶的開設、POS機安裝聯系及監督稅款劃解、對賬、票證管理等工作。
市國稅局征收管理、納稅服務處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代開發票各項地方稅(費、基金)的代征工作。
國、地稅局信息中心負責委托代征組織實施的技術保障工作。
(三)2016年9月30日前,即上線運行《金稅三期工程優化版》(以下簡稱“金三”)之前,國稅部門代征地方稅(費、基金)統一使用浙江地稅《稅友龍版》軟件,具體操作要求為:
1.聯網方式和征收軟件
國地稅通過專線連通網絡,并通過防火墻控制相互訪問權限,實現一臺電腦同時操作國地稅軟件。國稅部門代征地方稅(費、基金)統一使用浙江地稅《稅友龍版》軟件,軟件的安裝、調試、維護由市國、地稅局信息中心共同負責。
(1)國稅進駐地稅現有5個辦稅服務廳的,聯合辦稅窗口使用地稅線路,由地稅將國稅的操作端IP地址上報省地稅局備案后訪問CTAX系統;
(2)國稅設在車購分局、金東區局、湯溪、孝順等地的非地稅服務場所使用國稅線路,由國稅將地稅的操作端IP地址上報省國稅局備案后訪問《稅友龍版》。
2.征收操作流程
(1)地稅部門為國稅代征人員在《稅友龍版》中開設用戶和權限,各分局將門征戶提供給國稅代征人員進行門征開票(包括門征個人開票和門征企業開票)。設在車購分局、金東分局、湯溪、孝順等地的窗口由對應的地稅分局新建一個內部管理稅務登記戶,名稱暫定為“**地稅分局國稅**代征點”,并開設對應的待報解賬戶。
(2)國稅部門代征人員應向所屬地稅分局領取相應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用于征收代開發票過程中納稅人應繳納的相關地方稅(費、基金)。
(3)國稅部門的代征人員在《稅友龍版》錄入數據后產生相應稅款,稅款繳納采用“MIS-POS”機刷卡方式的(“POS”機端口由地稅部門委托相關銀行提供),從納稅人的銀行卡賬戶上扣繳相應的金額,刷卡成功后,將扣繳回執聯粘貼在完稅憑證背后;稅款繳納采用現金方式的,將現金繳款回執聯粘貼在完稅憑證背后,便于對賬及整理歸檔。
(4)國稅部門應于當天下午下班前在《稅友龍版》中核對并匯總地稅開票情況,應納稅額與扣繳金額相符無誤的,產生當天開票清冊(分操作人員統計的開票金額),并交與所屬地稅分局對賬人員。
(5)各地稅分局通過門征征收的地方稅(費、基金)應就近繳入所轄地稅部門的門征專戶(專戶性質為“待結算財政款項”),合并統一對賬。
3.稅收票證的使用和管理
(1)國稅代征人員按需用量向對應地稅分局領取《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時,通過《稅友龍版》系統操作。
(2)國、地稅雙方工作人員要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規定做好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妥善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確保票款安全。
(四)2016年10月1日上線運行“金三”之后,國稅部門代征地方稅(費、基金)直接在“金三”中實現,稅票開具、稅款征收與劃解按“金三”要求操作。
四、其它有關要求
(一)國、地稅相關處室、分局應加強國稅部門代開發票代征地方稅(費、基金)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共同做好具體納稅、繳款手續等方面的說明輔導,使納稅人能夠密切配合完成地方稅(費、基金)征收工作。
(二)國、地稅相關處室、分局應密切配合,及時交換國稅部門代開發票代征地方稅(費、基金)的信息資料,做好票款結報、稅款劃解對賬等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委托代征票款的安全和數據信息的準確、完整。
(三)國、地稅雙方應當本著“依法協作、優化服務、強化監管、信息共享”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協調,努力減少漏征漏管,提高稅收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
金華市國家稅務局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