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定期定額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公告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結構性減稅政策,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現對個體定期定額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調整公告如下:
我市本級(不含柯橋區、上虞區)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自2018年2月1日后的個人所得稅附征率,按下表所列標準執行。
對核定定額低于增值稅起征點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充分考慮其成本費用的基礎上,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原《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定期定額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公告》(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同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