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
財綜〔2009〕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2007年以來,各地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精神,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也反映,目前各地土地成交價款與相關稅費關系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出讓收支的規范管理。為理順土地成交價款和相關稅費的關系,進一步規范相關資金繳庫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土地成交價款的內涵
土地成交價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稅收入,是土地使用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是政府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憑借政治權力(行政權力)取得的稅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不同,應當區別對待,嚴格征收管理。
二、理順土地成交價款與稅款的關系
契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對應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分別繳入地方國庫,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混庫。
由市縣人民政府作為用地申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所需繳納的稅款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已繳稅款在土地出讓時計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外單獨收取。由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所標明的建設用地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所繳稅款不列入土地成交價款。
三、理順土地成交價款與相關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關系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為征收土地、進行土地前期開發、開展土地出讓已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納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外單獨收取。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繳納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
由土地受讓人承擔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登記費等一律在土地成交價款之外單獨收取,并按照有關規定及對應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入國庫,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混庫。
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必須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安排。各地不得在土地出讓環節從土地成交價款之外另行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四、理順土地成交價款與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關系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出讓土地而向中介機構支付的各種經營服務性成本費用,如土地評估費、交易服務費、公告費等,一律納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之外另行收取。上述費用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
土地受讓人向中介機構支付的經營服務性費用,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一并收取。
各地要認真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相關資金繳庫行為,避免土地成交價款和相關稅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混庫。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