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江蘇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
蘇工商注〔2012〕332號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發展,進一步科學劃定公司登記管轄權限,省局對《江蘇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江蘇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明確公司登記管轄,維護公司登記管理秩序,方便公司申請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的公司登記機關為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和省轄市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簡稱區局)。
蘇州工業園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轄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工商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登記公司。
第三條 公司登記,實行屬地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公司應當由省局登記:
(一)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省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分局管轄范圍內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授權省局登記的公司。
第五條 下列住所在南京市區的公司可以由省局登記:
(一)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省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投資設立持有50%以下(含50%)股份的公司;
(二)由國家核定編制的省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控股的公司;
(三)省屬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控股的公司;
(四)中央所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和企業投資設立的公司;
(五)在省局注冊登記的企業作為母公司成立集團的,其控股或參股的并冠以集團名稱的公司;
(六)注冊資本規模較大或在全省影響較大的其他公司。
第六條 下列公司應當由市局登記:
(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市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應當由總局和省局登記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總局和省局授權市局登記的公司。
第七條 下列住所在當地市區的公司可以由市局登記:
(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市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投資設立持有50%以下(含50%)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公司;
(三)中央所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或企業投資設立的公司;
(四)省屬、市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或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五)在市局注冊登記的企業作為母公司成立集團的,其控股或參股的并冠以集團名稱的公司;
(六)省外省級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或企業投資設立的公司。
第八條 縣局、區局登記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公司。
第九條 分公司登記以屬地登記為原則,由其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縣、區工商局登記。同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對于省局或市局登記的公司所轄分公司達到一定數量的,且與公司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省局或市局統一辦理分公司的登記。
第十條 蘇州工業園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本轄區范圍內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有限公司,以及營業場所在本轄區范圍內的分公司;受省局的委托、以省局的名義登記本轄區范圍內的、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省轄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工商(分)局的登記管轄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執行。
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分局,受省局的委托、以省局的名義登記本轄區范圍內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公司,以及營業場所在本轄區范圍內的分公司。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中央所屬、省屬、市屬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發證機關為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江蘇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和省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事業單位法人。
省外省級事業單位,是指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發證機關為外省的?。ㄗ灾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事業單位法人。
中央所屬、省屬、市屬社會團體,是指其《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發證機關為民政部、江蘇省民政廳和省轄市民政局的社會團體。
省外省級社會團體,是指其《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發證機關為外省的?。ㄗ灾螀^、直轄市)民政廳(局)的社會團體。
中央所屬、省屬、市屬企業,是指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發證機關為國家工商總局、江蘇省工商局和省轄市工商局的企業。
省外省級企業,是指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發證機關為外省的?。ㄗ灾螀^、直轄市)工商局的企業。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外商投資公司根據總局授權范圍登記。
市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細化或調整本規定第七條的登記管轄,但應當報省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登記的公司或者公司因變更注冊資本、股東導致不符合登記管轄條件的,可以辦理公司遷移登記。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江蘇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蘇工商注〔2006〕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