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票據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財行〔2018〕3號
省直各部門,各市、縣(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
為了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行為,近日,我廳印發了《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四)》?,F就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票據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勵省直機關出差人員自行用餐或用車。自行用餐或用車的,報銷時不需要提供交款憑證。
凡由市、縣(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不得拒收。
二、市、縣(區)接待單位收到伙食費或市內交通費后,應向省直機關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其中,在餐飲服務單位(如賓館、餐館等)用餐的,出差人員可直接向餐飲服務單位交納伙食費并取得相應憑證;由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供車輛或在內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單位應出具《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接收憑證(屬于代收代付項目)。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按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省直機關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提供交款憑證,交款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
三、市、縣(區)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分別抵頂招待費和車輛運行支出。
四、各市、縣(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應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鄉鎮財政所的票據使用管理工作,加強督促指導,確保落實到位。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