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四)〉的通知》
閩財行〔2018〕2號
省直各部門:
針對差旅費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反映的一些具體問題,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四)》?,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1月26日
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解答(四)
1.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如何交納伙食費?
除接待單位按照《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納伙食費外,出差人員就餐應當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伙食費,原則上快餐每人每餐15元,桌餐每人每餐50元。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索要交款憑證,其中在餐飲服務單位(如賓館、餐館等)用餐的,出差人員可直接向餐飲服務單位交納伙食費并取得相應憑證;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單位應出具《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接收憑證。
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如實申報交款情況(參考格式見附件)并提供交款憑證,交款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
一天內由兩家不同接待單位按照規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員當天不再領取伙食補助費。
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納市內交通費?
出差期間,市內交通應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市內交通費。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索要交款憑證,其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供車輛的,接待單位應出具《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接收憑證。
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如實申報交款情況并提供交款憑證,交款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