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三)〉的通知》
閩財行〔2017〕32號
省直各部門:
針對差旅費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反映的一些具體問題,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三)》?,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三)
1.農民代表、城市無固定工資收入代表參加省直群團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執委會等履職活動,往返交通費如何報銷?
答:農民代表、城市無固定工資收入代表參加省直群團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執委會等履職活動,往返交通費可由省直群團組織承擔。如果代表所在地群團組織統一組織參加的,由組織單位承擔。
其他代表參加省直群團組織上述履職活動,往返交通費原則上由所在單位或組織單位承擔。單位無法報銷往返交通費的,由省直群團組織承擔。
以上代表參加中央群團組織上述履職活動,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無法報銷往返交通費的,由省直群團組織承擔。
上述代表不能在省直群團組織領取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省直群團組織是指省總工會、團省委、婦聯、科協、社科聯、計生協、文聯、僑聯、臺聯、殘聯、貿促會、中華職教社、紅十字會、黃埔軍校同學會、留學生同學會、記協、作協、法學會、友協、金門同胞聯誼會、工商聯、關工委、老促會、老體協。
2.工作人員應邀參加授課、評審、論證、咨詢及擔任專家、考官等公務活動,相關費用如何報銷?
答:省直機關工作人員應邀參加授課、評審、論證、咨詢及擔任專家、考官等公務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食宿費、講課費、評審費、勞務費等,原則上由邀請單位承擔,工作人員回原單位后不再領取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3.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私停留、繞道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答:不提倡、不鼓勵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私停留、繞道等行為(含提前出發或推遲返程),確有需要的,須提前向單位領導報告審批(含節假日)。因私停留、繞道期間食宿費由個人自理;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單位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出差天數(扣除停留、繞道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管理,從嚴審批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私停留、繞道等行為,不得安排明顯以旅游為目的差旅活動。
4.長樂撤市設區后,在榕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到長樂區開展公務活動如何報銷差旅費?
答:在榕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到長樂區(除機場外)開展公務活動,暫按出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