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
閩財行〔2017〕15號
省直各部門:
為更好地執行《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4〕22號),針對實施過程中反映的一些具體問題,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二)》?,F予以印發,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8月8日
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二)
一、如何理解《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中的離開常駐地出差?非在榕省直機關是否執行該《辦法》?
答:《辦法》第三條中的離開常駐地出差,常駐地是指出差人員單位所在的市區(設區市)或縣(市)域范圍。如在榕省直機關的常駐地為福州市區(指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在此區域內執行公務,不屬于出差。
不在福州市區的省直機關(包括省級垂管單位、省以下法院檢察院、駐省外單位等),按照屬地原則,參照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級別如何理解?
答: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指正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院士參照“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指正副廳級人員及巡視員、副巡視員。教授、研究員等正高級職稱人員,且由所在單位聘任相應職級的,參照“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三、午休房費用能否報銷?標準多少?
答:到常駐地以外出差,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或當天出差目的地涉及兩個及以上市縣的,或因工作需要延遲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遲退房,房費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的50%以內憑據報銷,且應當提供退房時間在中午12時以后的證明(如公務卡、銀行卡刷卡時間記錄等)以及出差人員的情況說明。
《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一)》(閩財行〔2014〕47號)中關于“到閩侯縣、連江縣貴安和長樂機場開展其他公務活動”的,如果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費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四、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他省直機關統一安排伙食的,是否報銷伙食補助費?
答:因專項工作或活動的需要,伙食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務伙食由其他省直機關統一安排的,出差人員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
五、省直機關收到來榕出差人員交納的伙食費或市內交通費,應當開具什么樣的票據?
答:省直機關收到來榕出差人員交納的伙食費或市內交通費時,應當開具《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的費用分別用于抵頂接待單位的招待費支出和車輛運行支出。
六、外借(聘)人員、到省直機關交流學習或掛職鍛煉人員,差旅費如何報銷?
答:經單位人事部門批準,外借(聘)人員、到省直機關交流學習或掛職鍛煉人員,在省直機關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標準參照該單位在職干部執行,費用由所在省直機關承擔(除合同規定由其自行承擔外)。
七、被中央有關部(委、局)抽調協助開展專項工作的,相關費用如何報銷?
答:經單位人事部門批準,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被中央有關部(委、局)抽調協助開展專項工作的,憑中央有關部(委、局)公函,往返兩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每兩個月報銷不超過1次,一往一返計1次。抽調工作期間,食宿費原則上由抽調單位負責,確需自行安排食宿的,憑抽調單位財務部門證明,由所在單位在省直機關差旅費開支標準限額內據實報銷住宿費,同時按每人每天100元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八、組織部門安排省直機關工作人員掛職鍛煉的,是否執行差旅費管理辦法?
答:組織部門安排省直機關工作人員掛職鍛煉的,包括對口支援、駐村任職、駐村蹲點、科技服務團等,應嚴格執行組織部門有關規定,不執行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