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簽發優惠貿易項下國際分撥貨物〈未再加工證明〉的公告》
上海海關公告2017年第4號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支持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國發〔2017〕23號),經海關總署批準,現就試驗區內海關試行簽發優惠貿易項下國際分撥貨物《未再加工證明》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未再加工證明》,是指從境外進入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的非中國原產貨物申報出境時,海關出具的確認貨物倉儲期間狀態的證明文件,用于相關貨物在優惠貿易項下其他國家(地區)進口受惠。
二、申請人應當是經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境報關單(備案清單)收發貨人,申報該貨物進入區域(場所)的收貨人應當同時是申報該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的發貨人。
三、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的相關貨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貨物為優惠貿易項下非中國原產貨物;
(二)該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監管之下,并存放于試驗區內區域(場所);
(三)該貨物未做除裝卸或者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四)該貨物在申報進境后1年內申報出境。
四、申請人首次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前,應將國際分撥業務開展和倉儲管理情況向海關備案(見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開展國際分撥業務情況說明;
(四)申請人信息化系統功能說明。
海關應當自收到全部備案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人在海關備案后,應當在實際貨物申報出境前或者出境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并向海關提交以下單證:
(一)《優惠貿易項下〈未再加工證明〉申請書》(見附件2)一式兩份;
(二)貨物原產地證據文件復印件;
(三)貨物進出境申報記錄及進出境運輸記錄;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留存上述單證及進出境報關單(備案清單)、運輸單證等,以備海關后續核查。
申請人應當以英文,如實、清晰、完整、正確地填寫未再加工證明申請書的各項欄目。
六、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未再加工證明》。
經審核需要補充相關資料的,海關應退回企業申請書并一次告知企業需補充的內容(見附件3)。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不予簽發(見附件4)。
七、海關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暫停簽證并及時對申請簽發的貨物實施核查,自核查結果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簽發《未再加工證明》。
八、申請人應對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根據優惠貿易受惠國(地區)海關申請或者海關認為必要時,海關將開展核查(見附件5)。經核查發現存在偽瞞報情事的,海關將暫?;蛘呷∠暾埲藗浒?。
九、上海海關關稅處負責申請人備案、受理和簽發《未再加工證明》,受理電話為021-68892294,受理地址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3號911室。
十、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下載】
1.優惠貿易項下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企業備案表
2.優惠貿易項下《未再加工證明》申請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簽發《未再加工證明》補充材料告知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不予簽發《未再加工證明》告知書
5.優惠貿易項下《未再加工證明》核查聯系單
上海海關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