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
滬府發〔2017〕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現就貫徹《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各區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堅持立足全局、統籌兼顧,堅持科學謀劃、分步實施,堅持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有效工作機制,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明確責任主體,依法規范審查
(一)審查對象。公平競爭審查對象包括本市行政機關、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政策制定機關”)起草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應當嚴格對照《意見》中明確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以及例外規定。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以自我審查的方式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在政策文件起草說明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或單獨起草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其中,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由起草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政府法制辦進行法律審查時,一并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內容。規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機關或主辦機關確定的起草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政策制定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一并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內容。其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主辦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實施,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實施。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實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向社會公開。
(三)時間節點。按照《意見》中明確的“從2016年7月起,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均應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派出機構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一步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從2017年1月1日起,各區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逐步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三、健全工作機制,推動有序實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和市財政局等部門參加的上海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研究制訂本市具體實施辦法。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問題,督促、指導政策制定機關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各項要求,完善公平競爭審查部門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及時總結成效和經驗,推動相關制度深化細化和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有序清理存量。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逐步有序清理廢除現行政策措施中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和區政府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部門負責;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清理程序按照《上海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即時清理規定》執行。
(三)完善評估機制。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要在清理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對于符合《意見》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對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聯席會議在條件成熟時,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
(四)加強執法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
(五)健全保障措施。各區政府、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本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要完善政府守信機制,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
各區政府、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本區、本部門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方案,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