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再次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川工商發〔2018〕16號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處室(單位):
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19號)、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中明確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相關行政審批條款進行修改,將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再次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決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11號)附件《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作了相應調整,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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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
3.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