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
農醫發〔201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處理通知單、動物檢疫申報書、動物檢疫標志等樣式以及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填寫應用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目前使用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生產訂購原則上按照《關于加強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8〕6號)執行。各省也可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要求選擇一家其他企業訂購。所選的企業由各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我部備案,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后,方可生產相關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具體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關生產企業,各生產企業需定期向我部報送有關證明生產及發放情況等。
附件:
1.動 物檢疫合 格證明樣 式
2.動 物衛生監 督證章標 志填寫及應用規 范
3.動 物檢疫標 志樣式及說 明
農業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