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關于做好〈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7年第115號,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確保相關政策規定落實到位,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檢疫處理單證及流程管理要求
(一)對涉及“附件1”中檢疫處理對象為“運輸工具”、檢疫處理指征為“3、進境汽車”和“4、裝載動物的出境汽車”的檢疫處理業務,檢驗檢疫機構可以依據便利通關的原則,在做好告知行政相對人并對檢疫處理單位監督管理的基礎上,簡化檢疫處理流程,免于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檢疫處理單位免于逐車提交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
除《規定》第八條“除外”的情況和上款所列情況外,對其他檢疫處理業務檢驗檢疫部門均應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包括按照法律法規和檢疫處理指征,在查驗前就明確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貨物(如廢舊物品等)。
(二)檢驗檢疫人員應嚴格按照規范擬制《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做到內容完整、用詞準確?!稒z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抬頭應填寫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處理對象應具體明確,涉及集裝箱的應備注需要處理的集裝箱號;處理原因應對應檢疫處理指征;處理方法應由檢驗檢疫部門明確指定。
(三)檢驗檢疫人員可以現場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但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完成空白證單領用、核銷等手續。
(四)對于《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通過計算機系統電子化推送,且符合業務過程無紙化和簽證電子化管理要求的,檢驗檢疫部門可以不再出具紙質《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
(五)在實施審單放行過程中,符合檢疫處理指征的,應該按規定實施檢疫處理。
二、《規定》附件1動植物檢疫處理指征有關說明及實施要求
(一)附件1中的“動植物疫區”同質檢總局網站發布的“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動態更新)”中的疫區。
(二)動物產品的定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六條“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如生皮張、毛類、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制品、蛋類、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的定義執行。
(三)進境動物產品的有關檢疫處理按下列要求實施:
1. 對裝載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容器(含集裝箱,下同)、外表包裝、鋪墊材料進行消毒處理。
2. 對裝載動物源性飼料(餌料用活動物、飼料用(含餌料用)冰鮮冷凍動物產品及水產品、生的寵物食品)的容器實施消毒處理;現場發現包裝破損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3. 對進口動物源性食品(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制品、蛋類、腸衣等),如發現貨物出現腐敗變質,或集裝箱內發現禁止進境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傳播風險的,應當對運輸工具及裝載容器,外表包裝、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
4. 上述檢疫處理工作由具備資質的檢疫處理單位按規定在口岸或目的地實施。
(四)對進口中藥材,如發現貨物出現腐敗變質,或集裝箱內發現禁止進境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傳播風險的,應當對運輸工具及裝載容器,外表包裝、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
(五)檢疫處理對象“運輸工具”的檢疫處理指征“5、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和檢疫處理對象“容器”的檢疫處理指征“2、發現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其中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
(六)進境供拆解的廢舊船舶對應的檢疫處理指征和處理方式如下:
(七)附件1中的部分處理方式如:銷毀、焚燒、化制、深埋、脫毒等,不在《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1號)規定的檢疫處理單位A類、B類、C類、D類、E類、F類和G類業務范圍內。上述檢疫處理業務根據相應產品的管理辦法或工作規范實施,檢驗檢疫機構按要求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三、《規定》附件2衛生檢疫處理指征有關說明及實施要求
(一)檢疫處理對象“交通工具”的檢疫處理指征“船舶壓艙水病原微生物超過國際公約的要求”,其中的“國際公約”是指《國際航行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對裝自霍亂疫區的壓艙水,未經消毒,不得排放。
(二)檢疫處理對象“集裝箱”的檢疫處理指征“裝載廢舊物品”的處理方式為“根據衛生狀況確定除蟲、滅鼠、消毒”,“衛生狀況”包括公共衛生風險評估結果。
(三)檢疫處理對象“集裝箱”的檢疫處理指征“發現病媒昆蟲”:一是指發現活的病媒昆蟲,包括活的成蟲或若蟲以及蛹和卵,進行除蟲處理;二是指發現蟑螂、蒼蠅等可攜帶病原體的死昆蟲,且懷疑造成病原體污染的可消毒處理。
(四)附件2中“可疑病例”是指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癥狀和/或體征的人員:包括發熱、咳嗽、惡心、嘔吐、腹瀉、嘔血、便血、頭痛、肌肉痛、關節痛等;皮疹、黃疸、粘膜出血、不正常的顏面、頸部、胸部潮紅、出血點或面色蒼白、淋巴結(腺)腫大、無輔助設備狀態下無力行走等。經初步醫學排查措施后,不能排除傳染病的病例。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