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責任的通知
粵府辦〔2018〕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15號)要求,切實做好我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線,高質量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落實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責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困境兒童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等工作。2017年8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建立了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推進各項保障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落實工作責任。
省民政廳承擔省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加強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績效評價,定期通報各地、各部門工作進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起草落實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政策,不斷規范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大力提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服務水平,提高甄別核實救助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能力;加強信息化服務管理能力建設,推進與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數據對接,為救助對象的審核認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據;積極配合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部署,及時上傳更新受助人員信息,推動救助資源數據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宣傳相關政策,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公眾關注、參與、支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省委農辦、省扶貧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農村社會救助與扶貧開發政策的銜接,聯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認真落實面向農村地區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聯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扶貧開發與社會救助相銜接的政策,將省扶貧標準以下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扶貧范圍,指導各地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對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救助對象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考慮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救助安置場所和未成年人關愛保護體系建設,推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規劃、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不斷完善救助、關愛、保護設施條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
省教育廳負責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強教育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兒童保障和流浪乞討人員教育矯治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銜接,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救助。做好留守兒童教育關愛,督促中小學校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落實控輟保學工作。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困境兒童、流浪未成年人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困境兒童、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工作。指導特殊教育機構對兒童福利機構供養的殘疾兒童少年、長期滯留安置的殘疾兒童少年開展特殊教育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銜接。指導各地公安部門協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民政部門建立完善街面流浪乞討救助管理機制,綜合運用全國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棄嬰、打拐解救兒童、流浪乞討受助人員身份及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協助做好受助人員尋親返鄉工作。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協助救助管理機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時處置影響救助管理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各類案(事)件。落實無戶口農村留守兒童的戶籍登記政策。依法查處騙取保障資金、侵害農村留守兒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省司法廳負責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幫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頭違法犯罪。負責提供本部門救助信息。
省財政廳負責省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補助,督促各地財政落實支出責任,做好資金保障工作。配合民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指導各地強化保障資金社會化發放,推進資金使用管理公示公開,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會同民政部門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并處于無業狀態的保障對象提供就業救助和就業服務。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銜接。做好社會保險與有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經辦服務的銜接。鼓勵吸納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基層經辦服務。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成年孤兒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兒童福利機構護理人員工資傾斜政策,并對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教師開展職稱評定。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及公共住房等保障力度,切實保障住房救助對象的基本居住需求。指導各地相關部門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和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落實面向農村地區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指導各地做好農村特困供養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健全醫療救助和重特大醫療救助制度,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銜接。配合民政部門開展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完善流浪乞討人員定點救治醫院制度,集中收治救助管理機構送來的患有精神障礙、傳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受助人員。
省地稅局負責指導各地地稅部門配合當地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人員)的請求、委托,依法代為查詢、核對相關個人的納稅信息。
省統計局負責配合民政部門指導各地完善社會救助標準科學制定和動態調整機制。
省工商局負責指導各地工商部門依法提供申請或獲得救助的家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私營企業的相關信息。
省法制辦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起草、修改我省有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省金融辦負責協調有關金融機構配合省民政廳開展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
省信訪局負責指導各地信訪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信訪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協調推動有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群眾信訪反映的涉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
省信息中心負責協調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系統信息采集和共享事務,編制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共享目錄和公開目錄,保障信息交換共享網絡通暢,指導、協助制定救助信息使用和管理安全策略。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救助共享信息情況進行核查通報。
省殘聯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的審核、復核,組織實施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和貧困重度殘疾人居家無障礙改造項目。
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紅十字會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推動建立民政部門與商業銀行網絡查詢核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工作平臺,建立征信系統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依法共享信息機制。引導商業銀行積極應用社會救助家庭信用信息,輔助了解困難群眾的經濟狀況,為授信支持提供參考。
廣東銀監局負責指導、督促商業銀行依法提供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人員)銀行賬戶當前存款余額。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銀行金融機構發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廣東證監局負責指導、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提供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人員)證券賬戶下擁有有價證券的相關信息。
廣東保監局負責指導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依法提供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人員)購買商業保險的相關信息。指導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為醫療救助機構提供貧困患者的大病醫保支付情況。
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負責開展城鄉一體化住戶調查,提供住戶調查中20%低收入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費性支出數據。
二、認真落實各級政府責任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要落實政策托底責任,抓好組織協調、檢查排查、銜接落實等工作,切實細化任務分工,及時下達項目資金。
(一)地級以上市政府工作責任。
1.加強組織部署。建立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實際,健全制度體系、實施細則和保障標準,進一步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城鄉低保制度,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加強特困人員護理工作,通過公建民營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做好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進一步落實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門聯動和快速響應機制,做好救急難工作。加強對縣級抓落實的指導督查。
2.加強資金保障。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財政支出的優先位置,確保政府投入只增不減。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強基礎數據的搜集和整理,科學合理編制困難群眾生活保障資金預算,不斷完善保障資金發放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措資金,增加資金有效供給。加強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強化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落實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與居民收入增長及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防止物價波動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3.加強能力建設。統籌研究制定根據困難群眾服務對象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加強基層工作力量。落實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建設。貫徹省政府“一門式、一網式”服務改革和“數字政府”改革建設部署,加強綜合服務窗口建設,建立健全配套機制,提供面向困難群眾的優質服務。充分發揮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作用,加強對轄區內受助人員信息監測、統計和分析,及時調整完善救助政策規定。依法承擔本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服務機構的管理責任。在統籌建立精神病醫院或精神康復中心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市級流浪乞討滯留受助人員安置中心建設。督促指導條件適宜的縣(市、區)依托現有社會福利設施資源,建設縣級未成年人保護設施,為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等提供臨時監護照料和家庭服務。
4.加強監督巡查。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本地區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評估工作,自覺接受上級部門檢查、財政績效評價和社會監督。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加強對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縣級政府工作責任。
縣(市、區)政府是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履行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進實施等職責,具體包括:
1.統籌部署責任。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各類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程序、細化措施,確保上級各項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實。全面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民政部門負責,宣傳、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扶貧、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參加、各負其責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做好相關制度政策有效銜接,定期研究解決本地區各類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督促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救助認定責任。嚴格按政策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對象和臨時救助對象等保障對象的審核認定工作,規范審核審批程序,落實近親屬備案制度,認真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杜絕“指標保、人情保、關系保”等現象,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認真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并對保障對象進行長期公示。執行不低于所在的地級以上市政府確定公布的保障標準,依政策確定救助金額。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甄別核對救助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能力。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慈善救助幫扶資源對接信息平臺,實現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機結合。
3.工作保障責任。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困難群眾生活保障資金預算,不斷完善保障資金發放機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以及對保障對象開展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等服務。根據行政區域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服務事項、服務范圍、對象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開展服務所需工作人員,整合縣(市、區)、鄉鎮(街道)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加強和提高基層經辦服務能力。推進基層公共服務綜合平臺建設,根據省政府“一門式、一網式”服務改革和“數字政府”改革建設部署,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申請納入政府綜合服務窗口和網上統一申辦受理平臺,優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救助有效。流浪乞討滯留受助人員安置需求較大的縣(市、區),要加快推進救助機構建設,落實資金保障,配齊配強工作人員。
4.規范管理責任。落實救助對象動態管理機制,組織做好主動發現和定期復核工作。加強信息臺賬統計和檔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檔案”要求,提升管理服務水平。依法承擔本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服務機構的管理責任。根據民政部和省的部署深入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護理服務能力。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顚S?,嚴格依法依規對保障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建立健全舉報核查制度,及時調查核實處理投訴和舉報。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責任。
1.受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申請。落實受理救助申請的主體責任,按規定直接受理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以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不得交由村(居)民委員會受理申請,也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先提出意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或轉交材料。
2.審核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申請。采取信息化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其他有效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實際生活情況及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3.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傳。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等場所進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公示、審批公示。設立信息宣傳欄,通過張貼海報、印發小冊子、舉辦社區活動等形式,宣傳相關政策制度、惠民措施以及申請程序等信息。設置和公開監督咨詢電話,接受社會公眾關于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詢、投訴和舉報。
4.落實保障對象動態管理規定。落實保障對象主動發現機制,定期走訪困難群眾,了解并掌握其生活狀況,主動協助符合條件對象提出保障申請。做好在保對象定期復核,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入戶調查核實,及時對相關人員、數據進行調整并報請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調整保障措施。掌握農村留守兒童情況,督促外出務工人員和其他臨時監護人員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
5.管理本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服務機構。依法承擔本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及其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服務機構的管理責任,加強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配備足夠的服務人員和設施設備,為入住對象提供日常起居、照料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6.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在村(居)民委員會委員中設立兼職民政協理員,開展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在救助對象困難排查、發現報告,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公示監督,救助對象動態管理、信息報送,救助政策咨詢、宣傳引導等方面的協助作用。
三、強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落實的督查監管
當地政府對本地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省聯席會議將定期研究協調我省各類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國家和省的要求落實到基層。
要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為政府重點督查督辦事項,落實相關部門定期反饋進展情況、限期完成工作任務的責任制度。實行常規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對部署確定的年度工作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文件、實地察看等方法開展常規督查,對熱點難點事項或涉及特定部門或地區的事項進行明察暗訪。邀請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檢查,引入第三方機構實施專業評估。強化社會監督,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法規、任務清單、階段性進展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對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職責不落實等問題的單位、個人按規定問責。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