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發展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粵辦函〔2018〕1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發展績效評價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8年1月8日
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發展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省產業園建設管理,促進省產業園提質增效,深化區域產業共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產業園包括經省批準設立的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和經省批準享受省產業轉移支持政策的園區(含依托園區帶動產業集聚發展區域)。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省產業園建設發展績效評價工作組(以下簡稱省評價組),按照《省產業園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對省產業園上一年度建設發展績效開展評價。
第四條 省產業園建設發展績效評價指標分為評價性指標和參考性指標兩類。
評價性指標是衡量園區年度建設發展績效的主要依據。省產業園應每年針對評價性指標制訂績效目標,經所在地市政府審定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每月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目標完成進度;每年績效自評時上報年度目標完成情況。
參考性指標是衡量園區建設發展績效的重要參考。省產業園應在每年績效自評時統計上報參考性指標完成情況。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可結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對績效評價指標進行調整完善,或將部分參考性指標調整為評價性指標。
第五條 評價程序:
(一)自查自評。省產業園所在地市政府每年初組織本市轄區內的省產業園開展上一年度建設發展績效自評,自評情況于3月底前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核查評價。省評價組對各地市政府報送的自評材料進行核查,確認指標數據。
(三)審核公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經省評價組確認的指標數據形成年度評價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并向全省公布。
第六條 省評價組在省政府審定公布年度評價結果后,應將省產業園績效評價情況及存在問題反饋園區所在地市政府主要領導,督促當地進行整改。園區所在地市政府應及時將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七條 省結合年度績效評價情況,對新落地投資億元以上企業數、新落地投資10億元以上企業數、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增速、稅收總額增速等指標中3項及以上排名居同類園區(按照示范產業園和其他產業園分別排名)前50%的園區給予資金和專項用地指標獎勵。其中獎勵資金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每年9000萬元;專項用地指標獎勵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落實。
第八條 省產業園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工作分別由省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監管,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監管情況上報省政府并抄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環境保護水平低下或環境保護專項檢查結果不達標的園區取消其獎勵資格,具體名單由省環境保護廳在年度監管情況報告中明確。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管理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14〕23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產業園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省產業園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性指標
(一)產業項目。(由省統計局,園區管理機構、園區所在地市統計部門提供)
1.新落地企業數及立項投資總額(家;億元)
2.新落地投資億元以上企業數,其中投資10億元以上企業數(家)
3.新投產工業企業數(家)
4.新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家)
(二)固定資產投資。(由園區管理機構、園區所在地市統計部門提供)
5.固定資產投資(億元)
6.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億元)
(三)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由省統計局提供)
7.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億元)
8.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增速(%)
(四)稅收(全口徑)。(由園區所在地市稅務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提供)
9.稅收總額(億元)
10.稅收總額增速(%)
二、參考性指標(由園區管理機構,園區所在地市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1.規模以上先進制造業、高技術制造業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
2.主導產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值及占園區規模以上工業產值比重(億元;%)
3.當年新增高新技術企業數及累計數(家)
4.當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
5.投產企業單位面積土地稅收額(萬元/畝)
6.當年新增就業人數及累計數(人)
7.“四上”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及增速(億元;%)
8.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及增速(億元;%)
9.規模以上制造業增加值及增速(億元;%)
10.當年新簽約企業數及協議投資額(個;億元)
11.當年新注冊企業數及累計數(家)
12.當年完成基礎配套設施投入及累計數(億元)
13.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占所在縣區比重(%)
14.規模以上制造業增加值占所在縣區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