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府函〔2017〕37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境保護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其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分為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等工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然保護區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護區或依法晉級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調整包括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撤銷、更改名稱。范圍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外部界限的擴大、縮小或內外部區域間的調換;功能區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內部的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范圍的調整,以及對未劃定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劃定功能區;撤銷,是指依法撤銷已建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是指自然保護區原名稱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護區類型改變、主要保護對象改變。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和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分別設立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有條件的縣(市、區)可設立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建立和調整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同級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評審工作,提出評審意見。未設立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的,由市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建立
第六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七條 擬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應當依照《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申報技術指南》編制申報材料,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建立申請:
(一)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申請。建設和管理兩年以上的市級或縣級自然保護區,可以申請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與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自然保護區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請。
擬建立的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及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需經該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并由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別將自然保護區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申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與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將自然保護區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請。
擬建立的市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及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需經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并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分別將擬建立的自然保護區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請。
(三)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申請。由所在地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將自然保護區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申報技術指南》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八條 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由同級人民政府轉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自然保護區建立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及形式符合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同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未設立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的,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市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程序辦理。
第九條 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由提交評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該自然保護區的面積、四至范圍和功能區劃圖及評審情況等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 省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后,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后,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提出審核建議,報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核。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與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后,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提出審核建議,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審核??h級人民政府負責與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核。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與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對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提出審批建議。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一條 省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批準后,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其面積、四至范圍和功能區劃圖。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鐑蓚€及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由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相關市級人民政府落實。
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請,經批準后,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其面積、四至范圍和功能區劃圖。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鐑蓚€及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相關縣級人民政府落實。
第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三區的劃分不應人為割斷自然生態的連續性,盡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為區劃界線。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核心區所占面積不得低于該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三分之一;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實驗區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調整
第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自然保護區,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一)因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
(二)在批準建立之前自然保護區內存在建制鎮或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或軍事設施,且不具備保護價值。
(三)因國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國家重大工程包括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國家及省重點項目,列入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省重點項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
(四)因地級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可以調整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地級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市重點項目,列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
(五)自然保護區確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護區類型、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的調整,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和隸屬關系。對面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自然保護區,應采取積極措施擴大保護范圍。
自然保護區的調整應當避免與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等其他類型保護區域在范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第十六條 主要保護對象屬于下列情況的,調整時不得對核心區進行調換:
(一)國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系統,且為國內珍稀瀕危類型;
(二)國內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跡,且遺跡的類型、內容、規模等具有國內對比意義;
(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
第十七條 確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工程建設生態風險評估,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并就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實施期間的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落實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
第十八條 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因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自然保護區類型、主要保護對象改變申請更改自然保護區名稱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級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向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更改理由等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及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需經該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由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將更改理由等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級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更改理由等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自然保護區范圍跨兩個及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需經該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一致,由自然保護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將更改理由等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級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由所在地縣級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將更改理由等情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審批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經批準后,由最初申報單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撤銷自然保護區。
確因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受到嚴重破壞,失去保護價值的,可按照批準建立的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撤銷自然保護區,應當在所屬行政區域內建立不小于原來面積、不低于原來級別的自然保護區。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改變自然保護區的名稱、范圍或功能區的;
(二)未按照批準方案調整自然保護區范圍或功能區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
因擅自調整自然保護區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向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四章 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制度
第二十三條 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評審委員會)由各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門代表、專家組成。
省級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擔任;設第一副主任一名,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擔任;設副主任兩名,分別由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專家擔任。
省級評審委員會設常任委員十名,分別由省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選派推薦。省級評審委員會專家實行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般為五年,可連聘連任。省級評審委員會換屆名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各成員單位確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任期內,省級評審委員會主任需變更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各成員單位需變更常任委員的,應及時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按程序報省級評審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五條 省級評審委員會設自然生態、生物、自然遺跡、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等專業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由省級評審委員各成員單位推薦和向社會征集,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選。
第二十六條 省級評審委員會日常事務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及形式符合性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省級評審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專家對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三)組織省級評審委員會會議;
(四)建立和管理評審工作檔案。
第五章 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省級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因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議參會人員為省級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類型專家庫中抽選的五至七名專家。被抽選專家不能參與申報對象的科學考察報告、總體規劃編制、生態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不能與自然保護區或其相關申報單位存在利益關系,如存在上述情況,應及時主動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回避。
第二十九條 每個申報項目由一至兩名專家作為主評委員,負責在省級評審委員會會議上介紹自然保護區的情況及初步評估意見,依據評審結果起草評審意見。主評委員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報項目實際情況與有關專家商定。
第三十條 參會的省級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省級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審意見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超過應參會總人數(含提交書面意見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根據會議表決結果形成省級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