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定(試行)〉的通知》
粵府〔2018〕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等,結合省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本規定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處理本規定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實行年度報告清單制度。
第四條 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省人民政府以下重大決策在出臺前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或者報上級有關單位審批前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二)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決策的年度重大決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省人大常委會認為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四)省人民政府認為重大決策出臺前需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五)其他需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起草《省政府工作報告》所涉及的重大決策事項,同步擬訂下一年度年度報告清單建議項目。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年度報告清單建議項目進行研究協調,形成年度報告清單建議稿,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程序辦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的擬報告重大決策事項,制定年度報告清單,并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八條 對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需要調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需要增加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六、七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對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除履行相關決策法定程序外,決策承辦單位還應當對擬報告事項的報告文本稿深入調研論證、溝通協調,并經集體審議后按程序報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事項應當在集體討論決定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事項應當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應當包括: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三)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等相關材料,以及應當提交的調研報告、聽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討論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并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合省人大常委會為做好聽取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所組織的相關視察、調研和論證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建議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批轉相關單位研究處理。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
省人大常委會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建議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