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7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二、在第五條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監管部門推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制度”,作為該條第三款。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
“(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金屬冶煉、危險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單位;
“(三)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機械制造、建材、電力、交通運輸單位、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組織;
“(四)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稄V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